
【人民組屋禁天公座】
(加央19日訊)玻州房屋局發函指示舍里舍那人民組屋的非穆斯林,在一週內將安奉在組屋走廊處的天公神座拆下,否則將撤除租約。
有關函件是於1月12日發出,結果引起一些租戶怨聲載道,認為當局不應出此下策,一些則為免節外生枝,已自行拆除神牌。
據知,當局在發函時也聲明,租戶在簽署租約時已獲知當局不允許在走廊處置放私人物品,而安奉天神座已違反第4項租約條規。
房屋及地方政府委員會主席莫哈山受詢時說,租戶合約的確明文規定不可在走廊處加添任何物件,包括神座,同時強調政府並非對居民造成壓力,也沒有逼遷的意思。
「我們希望租戶合作,畢竟有關置放在走廊處的物品會對其他居民造成不便。」
他補充,租戶若想拜神可選擇去神廟,就像穆斯林去清真寺一樣。
另外,印裔也接獲類似信函,主要是諭令印裔居民拆除安奉在門外走廊處的神位,同樣引起不滿。
來看看法律專家敦符國榮博士怎麼說?
【租戶不可安奉天公神位在組屋走廊 。這條文合法嗎 ?】
大家都知道,向屋主租屋,雙方几乎都會簽一份「租屋合約」。裡面例明各種條件。但是,沒有幾個人知道裡面例明的條件假如違反法律,該條件是無效的。即使租戶同意簽名也是無效的。
比如某巫統支部有一座大廈分部出租。他們在合約里例一項條件是,不可掛華文字的招牌。這是違反法律的條件,是無效,沒有約束效果的。因為我們的憲法152(1)(a) 說《The national language shall be the Malay language and shall be in such script as Parliament may by law provide: Provided that 「no person shall be prohibited or prevented from using (otherwise than for official purposes), or from teaching or learning, any other language」》。
這152(1)(a)告訴馬來西亞人民《馬來西亞的國語是馬來文,其字體由國會立法決定。先決條件(Provided that)是「沒有人可以被禁止或阻止應用(除了官方用途),或教導或學習任何語文」》。
請注意「沒有人可以被禁止或阻止應用(除了官方用途)」。這也就是說你用華文寫信給政府,政府有權說不準用華文寫信給政府。或是,某個政府部門在其部門掛個華文招牌,你有權叫政府拿下來。因為政府不可以用非國語。但是,政府或私人無權下令或租止私人用非國語。
那麼玻州房屋局發函給舍里舍那人民組屋的非穆斯林在一週內拆除安奉在組屋走廊處的天公神位是否合法?
玻州房屋局說,租戶在簽署租約時已知道,當局不允許在走廊處置放私人物品,置放天神牌已違反第4項租約條規。
請問華人的天公神位是放在所租單位的「牆壁」上或是放在公眾走路的「走廊」上 ?。租戶所租單位的牆壁是租戶的或是「公眾」的 ?。我看這個問題第一天上法律課的tender-foot法律生也有能力回答說「是租戶的」。
另一個問題是,玻州房屋局「阻止」華人按天公神位是否犯法的行為 ?。我國憲法第3(1)條款說《Islam is the 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 but other religions may be practised in peace and harmony in any part of the Federation》。
請問按天公神位違反「peace and harmony」嗎 ?。我看這個問題第一天上法律課的tender-foot法律生也有能力回答說「完全沒有違反peace and harmony」。
那麼,請問玻州房屋局「阻止」什麼令棍 ?。這一點應該由國陣的成員黨「馬華」向華社解釋玻州房屋局「阻止」什麼令棍 ?。
由:敦符國榮博士著
2016年1月20日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85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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