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勞工法令與條例,你知道多少? 全馬打工仔必看分享~

wjwong| 2015-12-15| 檢舉

範圍

此法令包含:

• 每月工資 • 以手工操作的熟練與非熟練雇員,不計每月工資

• 從事機械操作或保養的工人

• 監督手工工人的督工

• 家庭傭人

(1) 根據勞工法令,

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個小時或每周工作48小時。

超時工作(OT):不能超過12小時,報酬則是平時工資的1.5倍,休假日為2倍,國定假日為3倍。

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1天,其中5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與馬來西亞日。另外7天,僱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有薪年假(Annual Leave):

服務2年或以下:每年8天

服務2~5年:每年12天

服務5年或以上:每年16天

病假(Sick Leave):

沒住院者:

服務2年以下:每年14天

服務2~5年:每年18天

服務5年或以上:每年22天

住院者:每年60天

(2)雇員公積金(EPF):

僱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則負擔11%。

社會保險機構(SOCSO):

月薪的2.25%,分別由僱主承擔的1.25%的工傷保險計劃 + 僱主及雇員平均分擔的1%的失能養老金計劃。

工傷保險計劃- 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失能養老金計劃- 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參考1955年雇用法、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和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3)停職通知

僱主或雇員可依雇用合約上註明的停職通知期限呈上停職信以終止合約。 如果在合約里沒註明,將根據以下通知期限:

* 通知期限 雇用年限

* 四個星期 少過兩年

* 六個星期 兩年至五年

* 八個星期 超過五年

任何一方可放棄接受停職通知的權利.

(4)工資

* 工資是包括薪金及其他現金款項,但不包括膳食、住宿、外出津貼及花紅等

* 工資期限不可超過一個月

* 工資最遲必須在工資期限結束後的七天內發出

* 當僱主沒發出停職通知書而終止合約,工資必須在當天清還

* 如果雇員沒呈上停職通知而欲終止合約,僱主最遲必須在停職後的三天內發出工資

* 當雇員被警方扣留或在監獄裡的期間,僱主是沒義務發出工資的

* 在沒得到雇員的同意下,僱主可扣除以下款項:

• 公積金、社會保險金、所得稅

• 扣回三個月前錯誤發出的工資

• 尚欠僱主的賠償

• 取回先前無利息的貸款

* 基本工資率(Ordinary rate of pay) -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得的一天工資,但不包括休息日或公共假期的加班費

* 每小時工資率(Hourly rate of pay) - 基本工資率除於一般工作小時

* 月薪雇員,基本工資率 = 月薪 / 26

* 周薪雇員,基本工資率 = 周薪 / 6

* 僱主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計算但不可少過以上計算法

* 雇員剛開始上班或停職的工資是按以下的比例來計算:

(月薪 x 當月的工作天 / 當月的天數)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791933

轉載請註明來源:今天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