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澳大利亞《雪梨先驅晨報》報道,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下周將舉辦國際反腐敗大會。原定出席會議並進行演講的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近日臨時取消演講,且並未對此作任何解釋。
馬來西亞下周將在吉隆坡舉辦國際反腐敗大會,屆時來自100個國家的2000名代表將出席會議。納吉布原定將在會議上演講,他的照片和簡歷曾在會議網站上進行宣傳。
然而近日網站撤下了他的信息,意味著納吉布將不會在會議上發言。目前納吉布並未對取消演講一事做任何回應。
納吉布7月身陷貪污醜聞,對於其個人帳戶內的7億美金(約合人民幣44.8億元),究竟是政治獻金還是受賄所得,納吉布拒絕解釋。
近來馬來西亞的社交媒體上,充斥著嘲笑身陷貪污醜聞的納吉布將出席反腐敗大會的言論。而本周末將有10萬餘人在吉隆坡舉行抗議示威活動,要求納吉布辭職。警方已宣布該集會違法,並稱將逮捕集會領導者。周末在其他城市,也會有類似的反納吉布集會。
與此同時,支持政府一方也計劃組織集會。兩大相對陣營的集會可能導致馬來西亞出現暴力衝突,形勢緊張。
7月媒體爆出,2013年納吉布個人帳戶有7億美金入帳。納吉布這一貪污醜聞,導致馬來西亞政府出現嚴重分歧,處於基本癱瘓狀態。整個國家都在密切關注這7億美金的來源和去處。
納吉布此前強烈否認了媒體報道,並揚言起訴《華爾街日報》。然而納吉布的內閣成員及馬來西亞反腐敗機構已承認,這筆轉帳是中東一位不知名人士給予納吉布的政治獻金。
馬來西亞新任副總理阿末扎希上周表示,他已經見過這位匿名捐獻者。捐獻者表示這筆政治獻金是為了確保納吉布在2013年大選中能夠取勝。
馬來西亞的正義黨認為,這筆巨額獻金是違法的,因此2013年的選舉也應被宣告無效。正義黨已經起訴納吉布和國家選舉委員會。
馬來西亞前副總理馬哈蒂爾也撰文炮轟納吉布,馬來西亞人民無法信任一位接受政治獻金的總理,「他到底是為馬來西亞政府服務還是為外國勢力服務呢」?
賄賂罪 - 簡介
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許多以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犯罪案件,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由於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使這部分賄賂犯罪成為法律上的漏洞。
賄賂罪 - 賄賂罪的立法現狀
關於賄賂罪,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三種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子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行賄論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為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為財物,認為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筆者認為,僅規定財物是賄賂不妥。
賄賂罪 - 賄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
我國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於財物,排除了非物質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非財物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案件,也往往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卻由於法無明文規定,使之逃脫法律制裁。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質性的利益,與索取、收受財物在本質上沒有差別,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這一客體,客觀上也造成嚴重的後果。索取、收受非物質性利益,有時可以直接轉化為財物或者比財物的價值更大,其社會危害性也更明顯。
與財物無關的非物質性利益,如升學就業,招工指標,提供職務,遷移戶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為賄賂的對象,沒有全面反映賄賂犯罪的現實狀況。當前,一些腐敗犯罪分子並不僅僅滿足物質生活的需要,而且越來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尤其是性賄賂成為當前賄賂犯罪的一種重要形式,在政治經濟的交易中顯得特別靈驗。在某些情況下,性賄賂可以得到財物賄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賄賂的危害,有時甚至遠遠超過財物賄賂。性賄賂等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犯罪具有廣闊的市場和極大的危害性,既破壞廉正建設,社會穩定,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敗壞了社會風氣。
把賄賂局限於財物,不僅阻礙了司法機關對賄賂罪的懲治與防範,而且極大的延緩了我國反腐敗的進程。不利於懲治,控制和預防實際生活中的賄賂犯罪,不利於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是越來越多的人鑽法律的空子。有的人非法獲取他人提供的各種非物質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卻因接受的不是財物而未受到應有的處罰,難以平民憤。 [1]
賄賂罪 - 完善賄賂罪的必要性
(一)非物質性賄賂犯罪必須用刑法來抑制其危害的發展。非物質性利益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如性賄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危害社會的特徵,在某些情況下,財物達不到的目的,性賄賂往往可以達到。性賄賂手段隱蔽,不留痕跡,導致權力變質,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和持續性要超過財物賄賂。而且近年來性賄賂已經呈蔓延擴大趨勢。性賄賂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違法行為的範疇,已對整個社會秩序構成了嚴重的、現實的破環,是一種明顯、嚴重的蔑視社會秩序的行為。性賄賂等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犯罪未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是刑法的遲鈍和無為的反映。由於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的隱蔽、不易證明性,普通的調查手段(紀檢、監察的調查方法)已無能為力。將其提升為犯罪從而可以動用刑事偵查手段來收集證據,就能夠較為容易的突破案件。非物質性利益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調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發展,所以必須用刑法來加以調整。
(二)擴大賄賂罪內容是我國形勢發展所需。隨著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賄賂犯罪必然會出現各種新的形式新的特點。目前,以提供性服務、高檔娛樂消費、出國旅遊或給予高檔房屋居住權等等名目繁多的賄賂犯罪愈來愈多,這說明賄賂的內容外延及其對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質、文化、精神生活的改變而改變並日益擴大,這種需求以多樣性和層次不斷變化性,也決定了賄賂內容手段方法的多樣性,複雜性和隱蔽性。以往那種以權錢交易為主的賄賂已被權利交易、權性交易等所取代,傳統的賄賂犯罪的內涵、外延上已無法涵蓋今天賄賂犯罪的眾多形式,賄賂罪對象僅限於財物,無法適應當今懲治打擊賄賂犯罪的需要。
賄賂罪 - 完善賄賂罪的立法建議
任何一種賄賂行為,不管其交易的對象是財物還是非物質性利益,也不管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被動收受還是主動索取,都必然危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損害國家機關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威信,這才是賄賂罪的危害實質所在。非物質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犯罪行為其實質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應將其歸於賄賂罪的客觀對象範疇。
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中賄賂的範圍應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從理論上來說,賄賂的範圍應當與賄賂罪的性質保持一致。一切能滿足受賄人各種生活需要和精神慾望的財物、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都應認為是賄賂,把財物以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排除在賄賂的範圍外,確實與賄賂罪的性質矛盾,也不符合賄賂罪的性質。因此應將賄賂罪的內容擴大到非物質性利益。
比照我國刑法關於賄賂罪的規定,可將賄賂罪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非法收受他人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利益的,是行賄罪」。[2]
賄賂罪 - 定罪
有關賄賂犯罪刑法規定如下: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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