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議員自定程序 「但接不接納,還得看我」

陳丹嵐| 2015-09-07| 檢舉

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阿敏說,國會議會常規沒有闡明,國會議員能否提呈投首相不信任動議,但根據聯邦憲法第62條文,國會下議院有權力自定程序。

「這意味著,國會有權制定相關程序,但在現有的程序內,我找不到關於投不信任動議的程序。」

「所以你們(媒體)可以詢問林吉祥,和相關人士怎麼做?我無權制定法律,法官無權製法。「

班迪卡今日出席第36屆東協女性國會議員會議後,這麼指出。他是針對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早前指出,儘管信任與不信任動議皆不在國會常規里,但是民主國會必須有空間讓國會議員這麼做。

班迪卡也坦言,至今還沒有決定,萬一真的接到「投首相不信任動議」,他是否允許這項動議提呈到國會;根據議會常規,只有議長才有權決定是否接納一項動議,部長乃至首相,都沒有這樣的權限。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57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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