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潔媚:據報道,政府有意要修改《2010年吹哨者法令》(簡稱「2010法令」),加強與檢討法令確實是明智的,唯恐這又是另一樁敷衍大眾的手法。
大馬正值多事之秋,以朝聖基金局高價購地風波為例,全國總警長居然要先援引《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追究提供情報者,這合理嗎?
顧名思義,吹哨人保護法就是要保護為公眾利益而揭弊的人,此法令主要保護舉報者。根據「2010法令」第7 (1) 條款闡明,告密者(whistleblower)的身份和個人資料應該受到保密,也免於受到民事及刑事的法律對付,告密者也會受到保護。這說明了,法令能確保所有提供情報者,在不受到任何人身傷害或威脅的情況下,去揭露任何舞弊及貪污的行為,此舉不拘公共和私人領域。
若以目前「2010的法令」來檢視全國總警長的行為,該法令第6(1) 條款確實闡明,若告密者舉報案件,違反了其他法令,此舉將不被視為「吹哨者」,也不會受到「2010法令」的保護。例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Official Secret Act)被視為「其他法令」,往往和擬定《2010年吹哨者法令》的初衷背道而馳。這簡直是低級的笑話!
這或許是要防止「政府官員」濫用「2010法令」,或會對外揭發官方機密資料,但政府機構內部應該有一套清楚明確的指示。除了「2010法令」,相關的老問題是—政府必須重新詮釋「官方機密」的定義;任何有關內閣或國家政策的決定,不應該被歸類成「官方機密」文件。另外,所謂的「官方機密文件」必須納入時效性,在特定時間後,如《訴訟時效法》(Limitation Act)後自動「失去機密效應」。
舉報者能否在「2010法令」下被保護,需要向「2010法令」特定的執法單位(「enforcement agency」)包括:反貪污委員會、警方、移民廳、關稅局、陸路交通局投報。再者,國會已於2013年10月22日通過《刑事法典修正法案》,新增設新條文203A條款-披露消息(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絕對是「2010法令」的絆腳石:
1. 第203A ( 1 )條款規定,任何人披露任何信息,或在執行其職責或行使其職能下所得到的任何資料(which has been obtained by him in the performance of his duties or the exercise of his functions),會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1年,或兩者兼施。
2. 第203A ( 2 ) 同時規定,凡有人在違反203A(A)條款獲得的任何資料或事宜,告知第三者,會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1年,或兩者兼施。
我國修改法令面對的問題在於—沒有具智慧的政治人物在下指導棋,並給民眾缺乏學術性或法律的邏輯,然後以「國陣式」和不相信「法律專家」的局面倉促通過。希望這次內閣或國會能夠集合法律專家和參考其他國家的吹哨法令為修改的前提,真正進行有素質和富有法律根據的辯論,不要再把公共利益銷聲!
黃潔媚目前為一位法律工作者,曾是學運分子的她,參與了不少社區活動和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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