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監禁53年及鞭笞20下的謝宗業(譯音),在兩名庭警的押送下,神情淡然地步離法庭。
(麻坡3日訊)巴口石膏工友強姦巫裔女童案,法官以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屬於嚴重罪行,宣判現年30歲的被告謝宗業(譯音)罪名成立,監禁53年及20下鞭笞。
被告在此案被控5項罪名,包括強姦、口交及雞姦、致傷兒童。法官諭令其中2項口交刑期同時執行,但與強姦、擄拐及自願致傷的刑期分開執行,意味著被告需坐牢43年及打20鞭。
案件是於今日上午,在麻坡第三地庭作出判決,承審法官為羅斯嘉娜雅蒂,主控官為雅米拉,辯方律師為李漢淵。
雅米拉認為,由於被告不肯認罪,導致法庭必須花費很長的時間進行審訊。
給女童留下陰影
她說,受害者只是一名8歲的女童,年紀小小就受到如此殘酷的傷害,對自身的心靈及尊嚴,帶來不可磨滅的傷痛,同時留下陰影。
雅米拉在庭上針對判決陳詞時一度哽咽,同時要求法官給予被告,判處較重的刑罰。
李漢淵在陳詞求情時表示,被告在案發當天,曾服用冰毒,扣留期間配合警方調查,此外,被告沒前科記錄。
「女童在供證時,曾提到被告有向她認錯,還拍打自己的額頭表示有悔意,還把刀子交給女童,要女童刺傷他。」
另一方面,李漢淵對雅米拉提出被告不肯認罪,導致法庭必須費很長的時間進行審訊的說法作出反駁,他認為,被告有權利選擇認罪或不認罪。
他說,法庭在作出判決時,不應該以主控官情緒化的陳詞內容進行考量。
屬於嚴重罪行
羅斯嘉娜雅蒂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屬於嚴重罪行,對原告及家人帶來傷害。
她表示,被告在證人欄自辯時,講述有關撞傷女童的供詞,無法對原告及醫生的證詞挑起任何疑點。
法官較後宣判被告擄拐兒童(第367條文)、口交及雞姦(第377C條文)、強姦(376(2)(e)條文)及以危險器具致傷兒童(第324條文)5條罪狀罪名成立。
被告在擄拐兒童罪名下被判監禁5年,兩次口交罪下被判監禁20年及10下鞭笞,強姦罪名下監禁25年及10下鞭笞,危險器具罪名下致傷女童監禁3年,共監禁53年20下鞭笞。
謝宗業被控於2014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武吉巴西羅弄加法擄拐巫裔女童努魯艾莎。下午2時30分及2時50分,於峇吉里8英里半的油棕園,在車裡強迫女童口交及雞姦;下午3時強姦女童;下午2時至2時30分,以危險器具致傷女童。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338003
轉載請註明來源:今天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