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今日宣判 納吉7指控表罪成立 !

(吉隆坡11日訊)經過數月審訊,高庭今日宣判,被控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全部7項指控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抗辯。

 高庭今日宣判 納吉7指控表罪成立 !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今早10時,對納吉所面對的3項刑事失信、1項貪污濫權和3項洗黑錢罪名做出表罪判決。莫哈末納茲蘭表示,控方成功對7項控狀提出可信的證據。「法庭因而諭令被告必須出庭答辯。」法官用了1個小時來宣讀判詞後做出宣判,坐在被告欄的納吉在聞訊後,選擇在證人欄宣誓自辯。

 高庭今日宣判 納吉7指控表罪成立 !

早前,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已擇定12月3日和4日、12月9日至12日以及12月16日至19日,作為一旦納吉表罪成立,出庭自辯的日期。今年66歲的納吉,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為我國第6任首相直到2018年5月。而他是我國第一位被控上法庭的國家領導人。納吉被控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案件,分別在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被帶上吉隆坡地庭面對7項控罪,隨後在今年4月3日正式在高庭開審,在58天的審訊過程中,控方共傳召了57名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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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親自負責提控,控方團隊成員包括高級副檢察司拿督希旦峇蘭,而納吉的辯護團隊則由著名律師丹斯里沙菲宜領導。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條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在獲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財政部長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億令吉,卻分別挪用了2700萬令吉、500萬令吉和10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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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於2年至不多於20年、鞭笞與罰款。第4項則是涉4200萬令吉的貪污罪,納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以代理,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身份,濫用職權接受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將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公司。一旦罪成,可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4條文下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貪污款額或受賄價值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至於第5至7控罪,則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b)條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過即時電子轉帳與結算系統(RENTAS),分別收取了非法活動所得的2700萬令吉、500萬令吉和10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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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3項控罪的刑法,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最高15年,或罰款不超過洗黑錢收益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更高。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216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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