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SRC案控方第57名證人,反貪會高級助理專員羅斯里指出,SRC公司前總執行長聶法依扎及大馬富商劉特佐分別於2018年及2015年離境後,便不曾回國。

納吉被控7項涉及SRC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今日邁入第52天審訊,羅斯里供證時說,聶法依扎在2018年5月7日出國,劉特佐則於2015年5月29日離開我國。
「根據調查,聶法依扎和劉特佐不曾回國;劉特佐使用梳邦機場離境,至於聶法依扎通過吉隆坡國際機場離境。」

他指出,反貪會從2015年起追查劉特佐下落,其中反貪會官員曾前往劉特佐位於檳城丹絨武雅的住家及其父親辦公室,唯無功而返。
羅斯里續指,反貪會也與2018年5月21日前往聶法依扎位於雪州莎阿南及隆市孟沙的辦公室,但沒見到前者,只從職員口中得知聶法依扎已出國。

他說,反貪會在2015年10月17日於印尼雅加達向聶法依扎錄供,並於2015年11月27日在阿布達比向劉特佐錄供。

「由於兩人(聶法依扎和劉氏)錄供時作出承諾,故我們(反貪會)有信心兩人會回國,協助調查。我們也因此沒有開出擔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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