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人中招!華裔男子忘帶大馬卡出門,坐牢最高可達3年,或罰款高達2萬令吉!

男子無法向警務人員出示大馬卡,今日在抵觸國民局法令下被提控,認罪後罰款1500令吉!習慣性沒帶大馬卡在身上的民眾要注意了,一旦被警方逮捕並控上庭,可面臨最高達2萬令吉的罰款和坐牢最高達3年。你或你身邊的家人朋友是否習慣性沒帶大馬卡出門呢?分享出去讓他們知道吧! 身為秉公守法的馬來西亞公民,有沒有想過忘記帶身份證(大馬卡)出門,可能會導致坐牢這麼嚴重的後果?這是源自1990年國民登記法令第25(1)(n)條文的法律,任何人在警方臨檢時未能出示大馬卡就算觸犯了法律!被告是41歲的林姓男子,被控於今年5月18日淩晨3時15分,在敦阿瑪再迪安德魯斯路處被警方臨檢時,無法出示大馬卡。因此,被告被控抵觸1990年大馬國民登記局法令25(1)(n)條文。在該條文下,抵觸者可被判處坐牢最高可達3年,或罰款高達2萬令吉。被告認罪後被判罰款1500令吉或坐牢1個月替代之,被告選擇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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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詩華日社》報導,2018年9月16日,馬來西亞古晉就有這麼一個真實案例。一位叫拉瑪的男子因沒帶大馬卡而被控上法庭,他認罪之後解釋道他遺失了大馬卡,也沒去國民登記局辦新的大馬卡,於是被質疑並非馬來西亞國民。但他展示了自己的大馬駕駛執照,證明自己的馬來西亞國民身份,最後的判決結果是被罰款馬幣一千五百令吉,可因為償還不起便以坐牢三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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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被告當日在推事庭上認罪,而且在求情時指他的大馬卡遺失了,但他卻沒有向國民登記局申請一張新的大馬卡。而推事庭就懷疑被告非我國公民,但被告向推事展示其大馬駕駛執照,證明他是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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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指在2018年9月16日約早上6時40分,在馬當路一帶的住家被發現沒攜帶大馬卡。此舉抵觸1990年國民登記條例第25(1)(n)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達3年、罰款高達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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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顯示,警方根據一宗發生在2018年8月20日,約中午12時,在石角味源港某住家遭破竊的案件展開調查,而到被告住家進行搜查時,被告對表明來意的警方表現激動而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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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207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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