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從大馬離境的人士,無論他是以個人方式或由註冊代理帶出國,都需要繳付離境稅。根據法案,代理的意思是,操作任何交通工具以攜帶任何人離開大馬的人士。而外國代理的意思則是,操作任何交通工具以攜帶任何人離開大馬,但在大馬沒有業務或營業地點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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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玻8日訊)財政部副部長拿督阿米魯丁今日在下議院提呈2019年離境稅法案(Rang Undang-Undang Levi Pelepasan 2019)一讀,任何人士乘坐飛機從大馬出境,必須繳付離境稅。
法案闡明,那些沒有繳付離境稅違反法令的人士或代理或外國公司,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法案,任何人士的定義包括大馬公民和外國公民。一旦有人要從大馬離境,當天就需要繳付離境稅。
離境稅數額交財長決定
法案闡明,離境稅數額交由財長決定,不過政府已去年提呈2019年財政預算宣布,建議向前往東協國家的乘客徵收20令吉及前往非東協國家的乘客徵收40令吉離境稅。
從大馬離境的人士,無論他是以個人方式或由註冊代理帶出國,都需要繳付離境稅。
根據法案,代理的意思是,操作任何交通工具以攜帶任何人離開大馬的人士。而外國代理的意思則是,操作任何交通工具以攜帶任何人離開大馬,但在大馬沒有業務或營業地點的人士。
法案也闡明,部長有權力豁免特定人士繳交離境稅。
早前,交通部長陸兆福表示,政府尚未決定今年6月1日落實向離境乘客徵收離境稅的徵收機制。
他表示,離境稅與1令吉乘客服務費不同,離境稅的收入是完全歸納予政府,至於乘客服務費是由大馬機場控股有限公司收取以作為機場的營運費用。
政府預計每年從徵收離境稅高達數億令吉的稅收。
離境稅若停徵需退款
根據法案,如果政府停止徵收離境稅,當局需要退款給相關人士,除非部長有發出不同的指示。
或者如果有人在政府停止徵收離境稅措施後的一年內,致函給關稅局總監要求退款,當局可考慮退款。
法案建議,總監可以減少或決定不退款給納稅人。
根據法案,任何帶團從大馬出境的代理需在有關措施正式生效後的30天內,向關稅局總監申請註冊。
任何違反法令條文的代理,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第14(1)條文闡明,任何外國代理或公司需要委任一名向關稅局總監申請註冊的代理。違例的外國公司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所有已向總監註冊的代理,必須收藏完整的出境人士名單和離境稅數額的資料長達7年。有關資料可以任何方式儲存包括電子記錄。違例的代理同樣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代理須30天內繳離境稅
根據法案,代理在徵收離境稅後,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繳交稅收給關稅局,否則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如果代理在首個30天的期限內仍無法繳交全部離境稅給當局,當局可針對尚拖欠的稅額罰款10%。
如果代理在第二個30天的期限內仍無法繳交全部稅收,當局可針對尚拖欠的稅額增加15%罰款。
一旦政府給予的所有寬限期到期,冥頑不靈的代理可被提控上庭。
另外,法案闡明,任何涉及逃稅、欺騙和提供偽造資料的人士,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也建議,任何嘗試或串通犯法的人士,也可受到法律對付。
此外,根據法案,若是一家公司、合夥公司、組織,若犯錯的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職員、合伙人、經理、秘書或其他,可以各別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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