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3日訊)審計報告揭露,陸路交通局糊塗批准1806萬令吉付款,其中393萬令吉更沒有文件證明。
報告說,交通部實行外國車輛入境准證(VEP)措施,通過直接洽談方式,分別簽署1億4945萬令吉的資本支出合約和4515萬令吉的營運支出合約,但該部在沒有驗證承包商所提供的系統是否合格,即批准支付1806萬令吉,其中393萬令吉在沒有完整文件證明下批准付款。

內閣是在2015年3月27日批准對入境大馬的外國車輛徵收路費,對每輛進入我國的車輛徵收20令吉費用。
報告說,上述項目由陸路交通局推行,在直接洽談下(非公開招標),與承包商簽署兩項合約,不過報告並沒公布承包商名字,只記錄兩項合約分別是1億4945萬令吉的資本支出合約和4515萬令吉的營運支出合約。
「截至2018年9月,在營運支出合約下,交通部已批准支付3612萬令吉,占工程費用的80%,其中1806萬令吉或占40%在沒有驗證下批准付款,出現疏漏。」
報告指出,上述兩項合約的工作範圍出現重疊,形成浪費政府資源。
審計也發現,上述系統每年的維修兼保養費用高達1042萬令吉,這仍未包括維修工人的工資,占了工程合約的24.5%,也超出財政部所訂下的10%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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