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蘭莪.沙亞南15日訊)誠信黨雪邦國會議員哈尼巴促請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立即辭職,他指後者的任期已經引發違反聯邦憲法的巨大爭議。
勞勿斯也是繼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及選委會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之後,第3名受促辭職的政府高官。
哈尼巴在臉書撰文表示,勞勿斯理應在仲裁庭未採取行動或被開除前,自行辭職。
「眾所皆知,他(勞勿斯)的任期已經引發我國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巨大的爭議。他只適合在國陣時代擔任首席大法官,不是希盟時代。」
哈尼巴也說,希盟將會改革司法機構,因此勞勿斯並不適合在新環境下繼續服務。
勞勿斯是於去年以「特委法官」的身份續任首席大法官3年,引發爭議。
針對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及上訴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的「超齡」續任,去年七月間,大馬律師公會舉出前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是在卸任後推舉2人的爭議點,認為2人獲得續任實為違憲。
當時律師公會主席喬治瓦魯格斯指出,雖然2人是阿里芬的推薦下受委為聯邦法院特委法官,進而續任上述2大要職,惟阿里芬是在退休的前一天,也就是3月30日才進行舉薦。
他說,國家元首在首相的建議下,以及透過5月24日與25日舉行的馬來統治者會議展開討論後,在前首席大法官阿里芬退休2個月後才獲得國家元首的考慮與接受。
超越憲法賦予首席大法官權力
「大馬律師公會的立場是,第一,聯邦憲法第122(1A)條文不允許前首席大法官向國家元首推薦他在卸任後的特委法官人選,原則上,首席大法官應該在退休前,甚至更早以前依據憲法建議特委法官人選;這超越憲法賦予首席大法官的權力,顯然違憲。」
「第二,這也會越權至現任首席大法官的職務,因為憲法第122(1A)條文唯有現任首席大法官能執行,並非前首席大法官。」
喬治瓦格魯斯說,根據憲法第122(1A)條文委任的特委法官,也非必然需繼續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這與憲法第122B(1)條文是一致的;另外,首席大法官與特委法官,也應該是不同的人選,上訴庭主席也應採取相同的原則。
憲法明文規定就職到66歲
他強調,聯邦憲法第125(1)條文明文規定,聯邦法院法官能就職到66歲,或在國家元首的批准下,在達到這個年齡不超過6個月為止。
「委任前任作為特委法官,續任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是違憲且史無前例的。」
喬治瓦格魯斯強調,律師公會並非質疑勞勿斯及祖基菲里的能力、才幹及勝任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的資格,惟他們的任期應該分別在2017年8月3日與9月27日截止。
「不過,委任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的合法性與誠信應該是無可非議的,但上述委任是受到質疑的,而大馬律師公會也不相信聯邦法院缺乏適合人選的說法。」
「現任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就職時宣誓將會捍衛聯邦憲法,他們應該現在履行誓言,拒絕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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