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 選舉委員會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澄清,希望聯盟使用「藍眼」標誌,並不需要獲得選委會批准。
(布城7日訊) 選舉委員會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表示,希望聯盟必須獲得選委會的批准,以便在第14屆大選使用統一標誌競選。
他說,本身昨天針對希盟標誌的言論,已經引起公眾的誤會,自己真正的意思是,如果希盟採用新的標誌,才需要獲得選委會批准。
他強調,公正黨是否要讓其他政黨使用「藍眼」以成爲候選人,那是該黨本身的權力。
換言之,希盟成員黨以「藍眼」作爲共同標誌來競選,並沒有問題。
莫哈末哈欣今日發文告指出,由於社團註冊局還沒批准希盟的註冊,意味希盟的標誌還未獲得選委會的批准。
他說,選委會所針對的,是希盟的標誌,而不是公正黨的「藍眼」標誌。
「選委會不曾說過,若希盟要用『藍眼』爲競選標誌,需獲得選委會批准。
他指出,本身昨天也說,如果希盟要以「藍眼」作爲競選標誌,就不能再採用其他的標誌,無論是行動黨、誠信黨或土團黨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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