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26億令吉捐款」事件,法庭一句話,首相完美脫身判無罪! -

光頭強| 2018-02-26| 檢舉

導語:他指出,只要法庭同意予以「司法認知」,這意味納吉已無須在法庭上提呈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納吉可無須針對任何起訴他行為不當、濫權舞弊等的訴訟,舉證來證明自己是否有犯罪。(檔案圖)

(布城23日訊)上訴庭裁決,法庭同意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上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予以「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

「司法認知」是指法庭對眾所周知,而且無爭議的事實予以承認和接受,從而「免除」當事人(納吉)對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法庭可主動對某一事實予以「司法認知」,也可以根據當事人所提出的申請給予承認。

換言之,納吉可無須針對任何起訴他行為不當、濫權舞弊等的訴訟,舉證來證明自己是否有犯罪,因為他可以援引上訴庭的這個裁決,來免除自己在其他訴訟中舉證的責任。

以拿督阿邦依斯甘達、潘斯里查麗哈尤索夫和拿督雅亞谷森姆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在本月14日駁回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要求推翻吉隆坡高庭發出禁令給納吉,以禁止潘儉偉往後在臉書上載被指誹謗納吉的短片和言論一案時,作出上述裁決。

法官雅亞谷森姆今日發表其長達33頁的書面判詞時說,國會公共帳目委員會(PAC)、總檢察署、警方、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和國家銀行已針對納吉是否涉及一馬公司弊案,或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上是否涉貪污舞弊的指控,還了納吉一個清白。

他指出,只要法庭同意予以「司法認知」,這意味納吉已無須在法庭上提呈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他說,總檢察署或反貪委會指納吉無涉及任何犯罪行為的聲明已獲得媒體廣泛報道,這在公眾領域中已是不爭的事實,而上訴庭必須接納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所作出的結論;再者,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總檢察長獲賦予絕對的裁量權,以展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聆訊,而法庭是不能審核總檢察長的決定的。

阿班迪是於2016年1月2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納吉所涉及的「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兩份「SRC國際有限公司」調查已結案,並表示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同時,他也把所有調查報告歸還反貪會,指示該會結案。

鑒此,法官認為,納吉已成功免除其舉證的負擔,並可獲得高庭的禁令,禁止潘儉偉繼續發表誹謗納吉的言論或聲明。

法官也說,潘儉偉指控納吉與伊斯蘭黨在國會提呈355修正案私人法案一事上共謀的說法純粹只是猜測。

「我們意識到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第49(2)條文規定,國會議員可向下議院申請批准提呈任何私人法案,而批准或否完全是國會下議院議長的唯一權力和裁量權。」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85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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