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聯邦法院發布百頁判詞,闡明民事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類似印裔婦女英迪拉子女改教的訴訟案件。
9 Feb 2018
改教課題在伊斯蘭法庭和民事法庭兩套司法制度引起詮釋爭議,聯邦法院今天(9日)重申,民事法庭擁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去審查行政措施的合法性。
聯邦法院針對印裔婦女英迪拉三名子女的改教案,發布長達100頁的判決。法官再農阿里在書面判詞中指出,民事法庭絕對有司法管轄權來裁定類似印裔婦女英迪拉子女的改教訴訟。
法官指出,儘管有宗教團體針對穆斯林註冊局(Registrar of Muallafs)發給英迪拉三名子女的改教證明提出疑問,包括民事法庭凌駕宗教法庭的裁決權限是否符合憲法的問題,但聯邦法院認為,民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並不受限於聯邦法律,民事法庭有權處理國內所有法律的詮釋和執行問題。
判詞也指出,英迪拉子女改教案的審訊並不屬於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因為這起案件並不涉及任何對伊斯蘭私人法律和原則的詮釋。
包括再農阿里在內的聯邦法院五司是於1月29日裁定,英迪拉前夫單方面為三名子女改教的行動無效。
法庭當時也裁定,伊斯蘭法庭沒有審查行政措施合法性的司法管轄權。
法庭裁定,審查公共當局行政措施,以及詮釋聯邦和州立法和聯邦憲法的司法管轄權當屬民事法庭所有。
這份書面判詞中也強調,根據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的精神,上述司法管轄權屬於民事法庭的核心權力之一,既不可被奪走也不可授予伊斯蘭法庭。
聯邦憲法第121(1A)條款闡明,民事法庭不能檢討和介入伊斯蘭法庭管轄權限內的事務。
但再弄阿里指出,這項條款並沒有闡明,一旦出現涉及伊斯蘭法律的司法爭議,就必須全面排除民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再農阿里也堅持,民事法庭固有的檢討和解釋憲法和法定詮釋的司法管轄權,不會也不可以因為聯邦憲法第121條款加入了1A項目而被刪除。
判詞中更點明,上述司法管轄權不該授予伊斯蘭法庭,因為伊斯蘭法庭並無「上級法庭」的憲法地位。甚至,伊斯蘭法庭法官是由統治者在聽取各州宗教理事會的勸告後所委任,與聯邦憲法所闡明並捍衛的司法獨立及法官任免制度不同。
「伊斯蘭法庭對非穆斯林沒有管轄權,非穆斯林在伊斯蘭法庭中也沒有正式地位。」
英迪拉前夫莫哈末里端是在2009年4月,在沒有獲得孩子母親的同意下,單方面為三名子女改信伊斯蘭教。當時,三名子女分別只有12歲、11歲及11個月大。最大的兩名孩子目前已經回到英迪拉身邊,但最小的女兒卻被莫哈末里端帶走,至今下落不明。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83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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