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日訊)涉嫌[猥.褻]及[性·侵]養女長達8年的華裔牧師今天在違反自然性行為與[性·侵]兒童條文下被提控,被告否認有罪,法官案訂12月4日過堂,並拒絕被告保釋出外。
現年49歲的被告面對兩項控狀,他被控於2011年11月在八打靈烏達瑪單位,在當時11歲女童不情願情況下,將[性.器.官]放入女童的口中,牴觸刑事法典377(A)條文,並可在377(C)條文下同讀及懲罰,在這項條文下,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及鞭笞。

377(A)條文闡明,任何人與另外一人發生[性.關.系],並將[陽.具][插·入]對方肛門或嘴巴,被視為[肛.交]或[口.交],是違反自然的性行為。
77(C)條文則闡明,任何人未獲對方同意,以死亡或傷害為威脅,迫使對方與他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將被判至少5年及最高20年的監禁,並另加鞭笞。
被告也被控於今年10月7日下午1時在八打靈再烏達瑪單位,觸摸女童[性.器.官],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調查此案;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將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鞭笞。

本案承審法官為楊扎麗達,主控官為諾達麗娜,被告代表律師為西華普瑪。
(布城2日訊)涉嫌[猥.褻]及[性·侵]養女長達8年的華裔牧師今天在違反自然性行為與[性·侵]兒童條文下被提控,被告否認有罪,法官案訂12月4日過堂,並拒絕被告保釋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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