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控狀指被告諾法拉(36歲)與友人諾萊妮(62歲)去年1月14日下午6時,在安邦濫用1名46歲男子的8187令吉,以繳付韓國旅遊配套。
次控狀指諾法拉去年2月2日下午5時25分,在尤基柏蘭嶺濫用1名47歲男子的3629令吉,將該款項轉移到某個銀行戶頭,作為繳付韓國旅遊配套的費用。
兩項控狀皆觸犯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鞭笞及罰款。
第三控狀指出,諾法拉在去年12月30日晚上11時,在蕉賴路欺騙和唆使1名61歲男子匯款1萬6900令吉到她的銀行戶頭,觸犯刑事法典第417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鞭笞及罰款。
主控官娜迪雅副檢察司要求諾法拉以3項控狀2萬令吉、諾萊妮以1項控狀1萬令吉保外。
諾法拉代表律師要求法官減低保釋金,因被告被捕後就停工,其丈夫只月入3000令吉,還需撫養3名孩子,其中1人患白血病。
諾萊妮沒有代表律師。
法庭允許諾法拉以1萬700令吉、諾萊妮以5000令吉,各以1名擔保人保外,並擇定此案於3月2日和13日過堂。
諾法拉在入庭前面帶笑容、表情平靜,唯宣讀判詞時,她突然邊顫抖邊抓椅子;在離開法庭後,她也貌似要跌倒,她告訴警察她快要暈倒。
擁有詐騙案前科的諾法拉,去年12月冒充某旅遊公司職員,以韓國旅遊配套詐騙23人,於今年1月30日被控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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