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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案將會傳召40名證人供證。-馬新社-(喬治市10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以低於市價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樓案將於3月26日開審,預料控方將在為期23天的審訊期傳召40名證人。
高庭法官拿督哈特哈麗雅在此案過堂後,擇訂上述日期,在場者包括主控官拿督馬斯里、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及雷爾,以及彭麗君代表律師拿督西達巴蘭和鄭寶德。
馬斯里說,聯邦法院已經裁決,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第62條文沒有違憲。
「我們之前因為等待法庭裁決而暫緩案件。聯邦法院已經裁決,第62條文不違憲。
「今天我們想提出修改兩項被告的控狀。基於兩名被告今天沒有出庭,我們將在開審前建議修改控狀。」
馬斯里也向法庭建議案件從2月開始審訊,預料控方將傳召40名證人。
不過,哥賓星說,由於他2月有其他案件,包括2012年國安罪行法令(特別措施)法令案件,因此向法庭要求3月審訊。
哈特哈麗雅訂3月26日至30日、4月9日至12日、4月23日至27日、5月7日至10日,以及5月21日至25日審訊。
較早前,上訴庭裁決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同讀與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5(1)及第8(1)條款,聯邦法院於12月14日推翻上訴庭裁決。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於市價購買獨立式洋樓,以及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他否認有罪。
林冠英被控在2014年7月18日,身為一名公務員即檳州首長,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讓自己及妻子受惠,牴觸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
在這項條文下,若罪成將面對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1萬令吉或不少過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林冠英也面對另一項控狀,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萬令吉向彭麗君購買房屋,而市價是427萬令吉,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被控唆使林冠英以280萬令吉低於市價購屋,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 ,並與第165條文同讀,若罪成將面對監禁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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