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20日訊)狼父被控5項分別為亂倫及姦親生女兒罪,從她未成年即開始姦她到成年,女兒忍無可忍下,報警抓人,被告今日在關丹地庭面控時,承認有罪,被法庭判決罪名成立,監禁115年,及鞭笞30下。
住在北根甘榜特巴的被告亞哈亞(53歲,漁夫)是在4年前開始,即從受害者16歲時,開始姦她。
被告每次皆以要求受害者到北根的彭亨河協助他捕魚為藉口,並在該處的一間竹屋內,姦女兒。
被告完事後,還威脅受害者保密,及必須隨傳隨到,滿足他的獸慾,否則他將把狼爪伸向其他的女兒。受害者為了保護妹妹,一直啞忍父親的獸行。
受害者有一次在被父親歐打後,即向母親投訴,可是其母長期來,受到被告的欺虐,不敢張聲,對女兒的求援,也愛莫能助。
被告今日在關丹兩個地庭,分別被控兩項亂倫罪,及3項強~姦罪。
在首兩項亂倫案中,被告被控於2013年10月20日,及2014年10月24日,晚上8時30分,在北根甘榜特巴,在彭亨河旁的一間竹屋內,與當時16歲的女兒亂倫,觸犯刑事法典第376B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10年及不超過30年,及鞭笞。
地庭針對這兩項控狀,判決被告每項罪狀監禁20年,刑期分開執行。
在另3項姦案中,被告被控於2017年9月14日及22日,及10月3日,晚上8時30分,在相同地點,姦現年20歲的女兒,觸犯刑事法典第376(3)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8年及不超過30年,及鞭笞不少過10 下。
被告被判每項罪狀監禁25年及鞭笞10下,刑期分開執行。
承審法官為拿督烏納查及茜蒂阿米娜,並由沙魯依山副檢察司及哈雅迪副檢察司主控。
只需坐牢75年及鞭笞24下
被告亞哈亞只需坐牢75年及鞭笞24下。
由於被告的亂倫及強~姦罪是在兩個法庭被提控,而亂倫判決(監禁40年)及姦判決(坐牢75年及鞭笞30下)沒有分開執行,意即被告只需坐牢75年及鞭笞24下(在法令下,一個人被鞭笞的極限為24下)。
被告在法庭上指出,忘了自己的出生日期及身分證號碼,但被詢及是否認罪時,卻不假思索表示認罪。
他在向法庭求情時指出,希望法庭輕判,他指自己身為漁民,月入只有600令吉,卻要負擔7個人的生活費。
沙魯依山副檢察司及哈雅迪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重判,因被告犯下重罪。
他們指出,被告身為人父,應該給予女兒父愛、關懷及保護,同時成為女兒學習的榜樣。
「但是被告卻沒有這樣做,反侵犯女兒,同時也對妻子拳打腳踼,使到一家大小都畏懼被告。」
他們指出,被告已年屆50歲,在第376B亂倫條文下,被告無法被判鞭笞,因此,懇請法庭給予監禁重刑,刑期也分開執行。
「但在刑事法典第376(3)強~姦條文下,年齡不成鞭笞的局限,被告可被判鞭笞。」
母親長期受被告虐打
受害者曾有一次在被父親歐打後,即向母親(42歲)投訴,可是其母親長期來,同樣受到被告的虐打,因此不敢張聲,對女兒的求援,也愛莫能助。
被告的魔爪也曾試圖伸向另一名女兒,身為長女的受害者一再忍讓,更曾離家出走,最終為了母親及5名弟妹,返家繼續被凌辱。
控詞指出,受害者於本月6日,凌晨1時逃離家園,向警方舉報父親。
受害者於2013年10月20日,16歲時首次被父親姦,此後,被告一再威脅受害者就範。
被告每次在入夜時,就指示受害者到河邊協助捕魚,事後,看到濕漉漉的女兒就性慾大起,在竹屋姦她。
受害者曾於2014年10月21日離家出走,但因同情母親及弟妹而於翌日返家。在同年10月24日,被告再次被父親姦,隨後也一直被姦,至到今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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