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女孩當時正來例假仍沒放過!

MelodyQ ...| 2017-12-17| 檢舉

男子通過網絡結識了小女孩,在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仍然與她開房並發生關係,當時這個年僅12歲的女孩還處在生理期……

29歲男子帶12歲女孩開房

事發時,受害女孩思思年僅12周歲,她是於今年2月通過網絡與於某結識的。29歲的於某是( 遼寧省大連市)瓦房店人,沒有正當職業。有證人稱,聽說於某認識了一個十二三歲的小女孩,於某曾領著她一起出去唱歌。

兩人結識後,於某知道思思還未滿14周歲。2月28日,於某將思思帶到瓦房店一家賓館房間內,將思思的衣服脫下,發生了關係。當天,思思正處於生理期,可於某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仍然沒有罷手,床單上沾染了血跡。

父親將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機關

事後,思思把自己的遭遇告訴了母親。於某脫掉思思的衣服後,威脅並撫摸她,「那個地方像針扎一樣疼。」思思的父親得知此事後非常生氣,找到於某並將其扭送公安機關。3月20日,於某被刑事拘留,並於4月1日被批准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構成[強.奸]罪,應對被告人於某從重處罰。於某主觀上與思思發生[性.關.系],客觀上實施了將被害人衣服脫掉、[生.殖.器]有接觸的行為,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於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此判決,於某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主要為於某供述與被害人陳述的接觸部位之間相互矛盾;原判量刑過重,主要為被害人存在過錯、未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系初犯偶犯等,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於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已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被害人作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在遭遇侵犯時對其主觀狀態和接觸部位缺乏成熟和正確的認知,其對身體器官接觸或受損部位描述的偏差並不影響[強.奸]罪的構成。同時,於某意欲與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並對其言語威脅,採取[生.殖.器]官接觸的方式實施侵害,其行為即已構成犯罪既遂。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於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對其量刑並無不當,故對訴辯意見不予採納。近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於某上訴,維持原判。(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受害女孩為化名)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75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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