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武器防身,私藏武器自衛合法嗎?律師:同樣有罪
私藏武器自衛 律師:同樣有罪
(吉隆坡10日訊)攜帶武器防身,合法嗎?
國內治安不好,民眾在出門時攜帶武器,如小刀或木棍,作自衛用途,是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在馬來西亞,這種行為,可能已經違法!
執業律師法依扎指出,一個人擁有、攜帶或收藏武器,即使只是一把小刀,都會在1958年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下被提控,
刑罰最高監禁10年及鞭笞。
他向「馬新社」指出,大馬不是一個危險到需要人民攜帶武器出門的國家,因此民眾不能利用自衛原因,私藏武器。
「我國不像其他不安全的國家,民眾可以隨意用槍。」
法依扎是針對國內多人聲稱為了自衛攜帶武器,但最終被控上庭一事,這麼回應。
民眾也擔憂,若因工作需要攜帶武器出門,也會遭警方逮捕。
法依扎解釋,1958年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涉及武器罪案,包括破門行竊、打劫、綁架及黑社會活動等。
「相信警方逮捕時也會看情況,絕不會冤枉無辜。」
此外,一名來自總檢察署的副檢察司說,警方和主控官並不會隨意逮捕或提控別人。
他舉例,一個人於凌晨3時,在銀行前面,被警方發現身上有武器,若該人士指身上武器用於自衛,根本難以令人相信。
因此,他奉勸民眾勿隨意攜帶武器出門,因自衛這個理由實在太弱,警方有義務保障所有國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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