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死者丈夫沒出庭證據不足 7嫌犯無罪釋放

陳丹嵐| 2017-11-17| 檢舉

法官阿茲曼在判詞中說,死者丈夫沒有現身法庭有兩個可能,一是他知道這宗謀殺案但是感到害怕,二是他可能涉嫌其中。

 

 

 

拿汀王秀玲(右)事發時駕車載著孩子和女傭時遭伏擊,當場身亡,玻璃車鏡還留下觸目驚心的子彈孔。-檔案照-

華聯花園槍殺案,法官下判後恰巧是新律師加入律師公會儀式結束的時間,許多民眾聚集在法庭外,被告也在混亂中離開。

(吉隆坡17日訊)女死者丈夫沒有現身供證以及證據不足,使到女地產商拿汀王秀玲遭槍殺一案有出人意表的判決,高庭今日宣判7名涉嫌教唆及謀殺王秀玲的男女表罪不成立,當庭獲釋。

承審法官拿督阿茲曼在裁決時指出,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拍到兩名男子乘坐摩哆車離開,但無法確認摩哆車的車牌號碼以及兩名騎士的樣貌。

難確認嫌兇車牌和樣貌

「兩名騎士當時戴著頭盔,以致無法辨認他們的樣貌,也無法證明第一被告帕卡納峇帝及第二被告威占德蘭共謀殺害死者。」

他說,儘管警方是在被告帕卡納峇帝的帶領下找到槍械,但不足以證明他與威占德蘭共同殺害死者的表面罪名。

他說,控方證明第五被告陳國良(譯音)與死者有商業糾紛,但被告的妹妹及友人的供詞僅能證明,兩人在合資瓷磚生意,以及購買美國的一家公司事務中發生糾紛。

「不過,沒有證據證明第五被告殺害死者,或雇用殺手,如第一及第二被告來殺害死者。」

沒證據指共謀殺害

他也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三、第四及第七被告,即斯里卡納峇帝、陳元明及劉麗珍(譯音)共謀殺害死者。

他說,死者的丈夫無法現身法庭供證,導致此案的證據出現中斷,並推測其丈夫或許知道這起謀殺案,或是可能涉及其中而害怕現身。

他說,死者妹妹的供詞指出,死者生前曾交代她,萬一她出事,就把所有文件交給其丈夫。

「從死者妹妹的供詞來看,可證明他並沒有涉案,但他沒有現身法庭的舉動,導致此案的環境證據及直接證據出現中斷,包括所有被告在此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導致死者死亡。」

無法證明被告之間有聯繫

他表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之間有聯繫和聯絡,儘管死者與被告劉麗珍是鄰居,但從警方充公的手機的數據分析來看,沒有證據證明所有被告之間的聯繫。

此案由主控官阿茲妮卡副檢察司檢控,7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是威傑艾斯瓦仁、羅淑樺、諾哈雅蒂、拿督吉旦南、拿督西華納登、劉慧婷、拿汀菲達、拿督西蒙及拉惹古瑪蘭。

7被告表現冷靜

7名被告在聞判後表現冷靜,在庭警替他們解開手銬後,分別快速從高庭的正門及側門離開,恰巧當時正是新律師加入律師公會儀式結束的時間,許多民眾聚集在法庭外,被告也在混亂中離開。

5男女控教唆2印男殺人

7名被告是在去年7月29日被控上推事庭。

根據控狀,被指是主謀的陳國良(譯音,55歲),擔任中間人的陳元明(42歲,譯音)及劉麗珍(47歲,譯音)(兩者是夫婦)、印裔男子斯里卡納峇帝(35歲)及沙迪亞拉(30歲),被指於去年7月6日下午2時至2時30分之間,教唆兩名印裔男子帕卡納峇帝及威占德蘭謀殺王秀玲(32歲)。

他們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串謀),並與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下同讀。

另外,26歲的帕卡納峇帝及威占德蘭(30歲)則被控在上述時間及地點謀殺王秀玲,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

凡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或第302條文者,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這起槍殺案於開齋節首日,即去年7月6日下午2時許發生在舊巴生路華聯花園。

死者王秀玲與5名子女及一名女傭在現場附近餐館用餐後開車離開時,遭2名同乘一輛摩哆車的印裔男子連開6槍,其中一槍射中頸部當場斃命,而同車的8歲女兒也被射中腹部重傷。

目擊者看到2名槍手共乘一輛摩哆車逃去。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71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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