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3日訊)狠心母親逼女賣淫案今日面控,被告對10項控狀皆俯首認罪,法官判處被告75年監禁。
案情顯示,該名狠心母親是在今年10月1日、4日、5日、6日、7日間,5次攜帶10歲及13歲的女兒到拉慶一家酒店為2名孟加拉國籍男子進行性服務,該名母親還在現場目睹整個事發經過。
13歲女兒之後偷用母親手機的即時通訊程序Whatsapp發送訊息給學校老師求救,進而揭發此事。
兩名受害者是同母異父的姐妹,兩人在被迫賣淫後,可獲取1令吉、5令吉、10令吉及50令吉的「酬勞」。
此案主控官是蘇海拉副檢察司,承審法官是卡瑪魯丁。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認罪,也在庭上求情表示家中尚有5歲及4歲的孩子,因此要求法官僅判罰款,但法官基於此案嚴重,需重判給予社會大眾警示,因此判處被告75年監禁。
被告是在《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b)條文下被控,此條文可與《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同讀。在此法令下定罪,可判處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是監禁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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