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前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都哈密指出,憲法中禁止歧視的條文,只限於政府機構,而「只限穆斯林」洗衣店是個人生意,因此並沒有違法。
他說,在2004年,馬航空服員碧特萊斯(Beatrice Fernandez)因為懷孕而被公司要求辭職,因此她入稟法庭起訴馬航歧視孕婦,結果法庭指憲法第8(2)條文賦予全民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並沒有應用在個人。
「洗衣店的業者是個人,不是政府機構。」
阿都哈密在上周五於部落格撰文說,洗衣店業者可以自行制定自己的生意模式,不需要給任何人交代。
他說,穆斯利不想跟非穆斯林使用同一架洗衣機,這是無可厚非的。
「或許他們覺得(衣物)跟非穆斯林的內褲,使用同一架清洗很噁心或骯髒,因為非穆斯林沒有用水清洗尿液、糞便或經血,或者非穆斯林的毛巾曾用來抹狗,所以穆斯林想要分開洗他們的衣服。」
阿都哈密再舉例,指很多穆斯林都不情願租房子給非穆斯林,因為他們不要他們的房子出現狗、豬肉或酒類飲品,或者存放在冰箱內。
「不要對非穆斯林的感受太過敏感,導致最後非穆斯林一點也不在乎穆斯林的感受。」
阿都哈密曾多次發表被視為種族主義的言論,其實包括反對把國家原則納入憲法序言的建議,因為這樣將會影響馬來人與土著的權益。
他也說過,只有馬來人才是真心爭取國家獨立,並願意犧牲生命去對抗英國殖民以及馬共,反觀非馬來人則是看到國家有機會獨立,因此才加入爭取獨立的鬥爭。
阿都哈密指憲法的歧視條文,只限於政府機構,個人生意則沒涵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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