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供臨時庇護所.10萬羅興亞難民住大馬
(吉隆坡8日訊)馬來西亞海岸衛隊將提供臨時庇護所給緬甸羅興亞人,保護他們暫且遠離流血暴動事故。
大馬海事執法機構總監拿督祖基菲里指出,由於緬甸暴力衝突再度上演,近幾個月來很多艘來自緬甸的船隻抵達大馬,目前已有超過10萬名羅興亞難民居於我國。
他向路透社指出,我國會把沒有證件的羅興亞人安置在移民拘留所內,而大馬沒有簽署聯合國難民公約,因此不會把難民視作非法移民。
「按理說,我們提供基本必需品讓這些難民繼續航行後,就可以驅逐他們離開。但基於人道主義,到最後我們還是無法做到。
迄今有5萬9000名羅興亞難民向我國的聯合國難民署(UNHCR)登記,然而據非官方統計,真實數字恐怕比正式登記的多出兩倍。
這次羅興亞人危機的直接導火索之一似乎是:緬甸政府指責說,2016年10月,若開邦北部的一個警察站遭到羅興亞人攻擊,導致緬甸警察傷亡。此後,羅興亞人不斷遭受報復,在這次危機達到[高·潮]之前已經有十萬多人流離失所,其中很多人逃到了孟加拉國國,在孟加拉國國的數十萬羅興亞難民成為孟加拉國國和緬甸關係中的一個結症。
在大馬特別事務局(JASA)總監拿督弗亞查卡希指,國行前助理總裁諾莫哈末耶谷是國行炒外匯虧損案的代罪羔羊後,前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哥巴斯里南認為,這番言論恐有威脅和侮辱證人之嫌。據報導,哥巴斯里南引述1950年調查委員會法令第12(2)條文指出,弗亞的言論或已犯法。
「任何人威脅、羞辱或傷害供證者,將被視為違反法律,可監禁不超過2年。」
他認為,雖然弗亞的言論還不至於構成藐視皇家調查委員會的罪行,但依然可以在第12(2)條文下定罪。他說,弗亞是否會被控,就則胥視當局決定。另外,律師拉茲蘭受訪時表示,基於目前仍有多位證人尚未供證,弗亞卻一口咬定諾莫哈末試圖包庇前首相敦馬哈迪,是過於倉促,且有偏頗現任政府之嫌。
他說,特別事務局應允許皇委會獨立調查,並非在證人供詞不利於政府時,發聲批評。
諾莫哈末日前供證時說,在1986年至1993年間,他從未與馬哈迪和時任財政部長拿督斯瑞安華,討論有關國行外匯交易事宜。
他當年甚至為了負起外匯虧損案的責任,選擇引咎辭職。
弗亞之後直指,諾莫哈末是為了保護馬哈迪,才甘願當代罪羔羊。
他也質疑,諾莫哈末是為了報答馬哈迪在1997年金融風暴時,提攜他擔任財政顧問,所以才會在聽證會上偏袒馬哈迪。
他問道,雖然諾莫哈末宣稱自己需承擔部分責任,但沒說是他一個人的責任,是否意味著有他人涉及其中?
「肯定的是,諾莫哈末嘗試避免讓馬哈迪和安華牽扯進來。」
他認為,諾莫哈末不可能擅自作決定,一切都要先獲得「上頭」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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