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就一名青年因在2012年4月參與淨選盟集會3.0時,遭警方發射催淚彈擊中右眼而失明的訴訟,諭令警方向起訴人賠償2萬8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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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年僅27歲的阿斯魯遭催淚彈彈殼擊中後,右眼腫起傷勢嚴重,並導致永久失明。(網絡照片)
(吉隆坡28日訊)5年前在淨選盟3.0集會上遭聯邦後備隊(FRU)發射催淚彈的彈殼擊中,導致右眼永久失明的機械工程師,今獲賠償2萬8000令吉。
31歲起訴人阿斯魯華迪是在2012年4月28日,連同父親和胞弟從家鄉檳城乘巴士前來吉隆坡參與淨選盟3.0集會,卻不幸在集會中遭聯邦後備隊所發射的催淚彈彈殼擊中,造成右眼瘀青腫起及流血。
事發當天約下午4時,當阿斯魯在占美清真寺祈禱結束後,打算和家人返回檳城,惟占美清真寺外的情況卻出現混亂,人潮擁擠,他的右眼在一片混亂中遭催淚彈的彈殼射中,當場流血不止。
他之後被送往吉隆坡中央醫院急診室,並在檳城大山腳醫院接受後續治療,由於傷勢過於嚴重,阿斯魯的右眼永久失明。
政府須付3萬元堂費
他在2015年4月16日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查哈里警監、阿力詹德拉助理警監、金馬警區主任、警方和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五答辯人。
承審本案的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菲魯斯裁決時表示,檢視了所有證人和證物後,他認同阿斯魯所提出的訴訟符合「衡量各方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舉證標準,理應獲賠償。
他提到,阿斯魯可因右眼撕裂傷獲1萬令吉賠償、鼻子的閉合性損傷獲賠償1萬令吉,及右眼永久失明而獲賠2萬令吉。
他強調,此事件上,阿斯魯也有疏忽之處,因他沒在警方命令集會者解散時離開,因此,賠償金額須扣除30%;換言之,阿斯魯只可獲2萬8000令吉賠償。
「由於起訴人沒在案件中針對警方和政府須支付特別賠償、懲戒性賠償和加重賠償一事提呈任何證據或供詞,所以起訴人不應獲相關賠償。」
除了諭令警方和政府須賠償2萬8000令吉外,高庭也諭令他們支付3萬令吉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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