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因個人疏忽丶沒有根據政府系統和程序,以致政府蒙受巨額損失的公務員,在反貪污委員會制定的公務員不當行為法令(Misconductfor Civil Service Act)落實後,將會受到對付。
不能紀律處分了事
反貪會副主席(行動)拿督阿占峇基說,每年的總稽查司報告揭露政府機構的弊端,一些弊案非常離譜,如公務員的疏忽行徑和擅自抬高價格,他們必須被控刑事罪,而不能只接受紀律處分而草草了事。
他接受星洲日報專訪時指出:「我們在制定這項新法令時,參考了香港的公務員行為不當法令(Public Misconduct Act),這項法令很重要,以對付犯下不當行為而導致政府損失巨款的公務員。
減少官員疏忽問題
「目前沒有任何法令可對付犯下這類行為的公務員,只有公共服務局或相關部門紀律部可採取內部紀律處分,而且通常需要花費冗長時間處理,有些1至2年,甚至有一些部門主管會認為案件太小而拒絕採取行動。
「民眾要知道政府採取了甚麼行動,我們需要更嚴厲的行動來對付不負責任的官員。」
他說,有了這項新法令,將可協助公共服務局解決官員行為不當的堆積案件,也能更有效減少官員疏忽的問題。
他指出,反貪會將於近期向內閣提呈新法令的草案,一旦獲得核准,將在明年提呈國會辯論和通過。
查去年稽查司報告8弊案
另外,阿占說,反貪會已著手調查8宗在2016年第一系列總稽查司報告中列出的弊案,其中一宗是砂拉越房屋部數百萬令吉款額處理不當的案件。總稽查司報告揭露,砂拉越房屋部支付288萬令吉給12個政府組屋的油漆工程,但有關工程並不存在,同時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預支予烏達瑪路(Jalan Utama)第一期及第二期的提升工程計劃,而導致政府必須承擔177萬令吉的支出利息。
報告也揭露,有人在未經授權官員核實下,就向供貨商支付多達3千340萬令吉,其中有6項總額為2千零77萬令吉是沒有支付證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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