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益申請司法檢討,就「26億令吉捐款事件」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布城10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今日入稟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拒絕發出准令,以讓他挑戰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不就「26億令吉捐款事件」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再益除了要求推翻聯邦法院的裁決,也要求此案交由全新的聯邦法院法官審理。
聯邦法院拒發准令
聯邦法院於7月28日裁決,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是否提控某個人的裁量權,是不能被帶上法庭接受任何挑戰的。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拒絕發出准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及另兩造。
勞勿斯在裁決時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的檢控權不僅是一項好的法律,更是一項好的政策。
吉隆坡高庭於2016年11月11日裁決,阿班迪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中有絕對的裁量權決定是否要提控納吉,即使法庭也不能審核或推翻阿班迪的決定,同時,高庭拒絕發出准令給大馬律師公會、再益依布拉欣和巫統峇都交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總檢察長獲賦予絕對的裁量權,以展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聆訊,而法庭不能審核總檢察長的決定。
阿班迪是於2016年1月26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納吉所涉及的「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兩份「SRC國際有限公司」調查已結案,並表示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同時,他也把所有調查報告歸還反貪會,指示該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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