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購屋「案中案」勝訴 法庭判反貪會法令違憲

陳丹嵐| 2017-08-07| 檢舉

上訴庭今日宣布,反貪會要求檳州首長林冠英就購屋貪污案,提呈抗辯書的法律條文,違反憲法。

 哥賓星宣布上訴庭推翻高庭的裁決,指反貪會要求林冠英提呈抗辯書的一事違反憲法。

(布城7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挑戰《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違憲案上訴得直,上訴庭宣判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62條文與刑事程序法典5(1)同讀違憲。

法官也批准控方要求暫緩檳城高庭的審訊,以讓控方提出上訴。

以拿督烏米卡冬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天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作出這項裁決,另兩司為拿督阿都拉曼及拿督阿瑪迪,後者取代早前退審的丹斯里依德魯斯哈倫。

在上個月19日,依德魯斯哈倫是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主動退出審訊,案展至今日續審。

依德魯斯被指在這之前曾做出的裁決當中,就聯邦憲法第5條款的賦予公民人身自由,有狹隘的詮釋,包括在潘儉偉的出國限制案中。林冠英的代表律師哥賓星在潘儉偉的案件中也是後者的辯護律師,因此他指若依德魯斯繼續審理林冠英的案件,他將提出相關論述,依德魯斯心裡早有判決,這對其當事人不公平。

相關視頻;https://youtu.be/Ziv3D25jQ8w

在上個月19日,依德魯斯哈倫是在聆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主動退出審訊,案展至今日續審。

新聞背景

林冠英被指用低於427萬令吉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向商人彭麗君購買一間豪宅,因此被控濫用職權貪污。

林冠英與彭麗君早前入稟法庭,指反貪會要求辯方提呈抗辯書的要求違憲,不過在今年1月被高庭駁回,被告因此上訴至上訴庭。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59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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