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你付出很大代價?在大馬偷電者恐被判10年或罰款500萬!但其中一些卻是無辜被偷電的受害者....原因是?

ROCKET| 2017-07-30| 檢舉

注意!在大馬偷電者恐被判10年或罰款500萬!已經有人中獎了,但其中一些卻是無辜被偷電的受害者!原因是........

 

大馬的居民要注意啦,相信不少人為了節省自家昂貴的電費,都會鋌而走險地偷電。但是這舉動有可能會你付出很大的代價喔!

能源、綠色科技及水務部副部長馬哈茲爾,今天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5年電供(修正)法案》一讀,建議嚴懲偷電者,最高刑罰需坐牢10年。

法案闡明,非家庭用戶如果涉及偷取電源,初犯者可面對高達100萬令吉的罰款,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如果是重犯,則可面對罰款最高500萬令吉,或坐牢最高10年,或兩者兼施。

至於家庭用戶,則可面對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坐牢一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面對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坐牢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也指出,任何人如果故意破壞電錶或干擾電錶的操作,而有關的行為足以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的損失,則可面對坐牢最高10年、罰款最高1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芙蓉25日訊)甫開張7個月的餐館被指偷電,欠下2萬1000令吉巨款,遭國能公司援引修改法令對付並遭斷電處罰;餐館東主堅稱自己沒有偷電,國能公司斷電3天的做法,已經導致他生意上損失逾2萬令吉。

因南馬區惟一處理斷電投訴的部門僅設在柔佛州,為了解釋及解決偷電疑雲,這名餐館業者多次芙蓉及柔佛兩地奔波,惟最終還是徒勞無功,被告知只有繳付欠款才能解決問題。

於今年1月1日開始採用的《1990年國能法令》第38(1)條文(2015年修改版),即國能公司在發現任何偷電活動後,無需再提控到法庭可直接採取割電行動,引起極大的爭議。部分無辜被指偷電的業者,無上訴及辯解機會,強制性只能以還錢解決被割電問題,令事主深感不滿。

事主嘉阿化及太太沈秀桃今早在新聞發布會時說,他們位於新那旺的餐館是於今年4月1日開張。開張前前往森州國能公司辦理割名手續時,官員聲稱只需要換名,不需更換電錶。

只能還錢不能上訴

他們指出,當時他們不以為意,就開始營業。但在10月23日,來自柔佛國能公司職員突然到來聲稱要更換電錶,詎料在更換後卻聲稱該餐館偷電,並發出了一張將在一個月內割電的通知信。

「國能職員在周三(23日)上門時,就直接割電及拆除電錶。」

嘉阿化表示,他與餐館經理前後已前往森州及柔佛國能公司3趟,森州聲稱偷電取締行動是歸柔佛所負責,必須前往柔佛處理,但當前往柔佛後,職員卻聲稱無法上訴,還錢是唯一解決方案,並指國能公司於3月份已鑑定他的餐館在偷電。

「既然3月份已鑑定,為何要等到10月份才來採取行動?而當初辦理割名手續時,為何又堅持不肯更換電錶呢?」

他表示,該餐館在營業7個月以來,每個月都繳付電費,並沒有拖欠,每月的電費逾3000令吉,前一任租戶是否有進行偷電,就不得而知。

「如今被割電後,3天無法營業外,餐館一天最高的入息約有5000令吉,而冰箱內的冷藏食物也壞了,造成逾2萬令吉的損失,我們會通過法律途徑去追討賠償。」

不能上訴 新法對消費者不公

全國馬青法律局主任吳健南則說,新修改的法令讓國能的權限大過於法庭,這是不合理的,而有關法令對消費者而言也是非常不公平。

他說,針對相關的法令,國能公司也沒有設立一個上訴部門,一切的決定都取決於國能,完全由國能去操縱,而被對付的消費人無法上訴及辯解,僅能夠還錢解決問題,這是不公平的。

無論如何,他會協助事主發出律師信給國能公司總部、森州及柔佛的分公司,反映相關問題及追討賠償外,也會針對要森州消費人在面對被割電後需到柔佛國能公司處理事項作出反映,因如此做法在勞民傷財。

出席記者會者包括法律局顧問鄭瑞芝律師、委員葉玟豪、餐館經理沈茂松及依斯甘達。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58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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