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權力 果然大過天!! 法院裁決:裁量權不可挑戰~~所以「26億事件」阿班迪他一人講了算!!
聯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勞勿斯
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權力果然很大,不容挑戰。
(布城28日訊)聯邦法院今日裁決,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下執行裁量權的權力,不可在庭上受到挑戰。
大馬律師公會和另兩造提出相關上訴准令申請,挑戰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在「26億令吉捐款事件」中,不對付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決定。
以聯邦法院首席法官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三司,駁回三造的這項申請。
勞勿斯說,闡明總檢察長檢控權力的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不僅是好法律,也是好政策:「對我們而言,3名申請人提出的所有問題都指向一個課題,即總檢察長在第145(3)條款下行使權力,是否可獲法庭審理。」
他說,針對此事的法律課題已獲解決。
另兩名法官是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馬洛和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查哈。
在高庭和上訴庭接連拒絕發出司法覆核的准令後,大馬律師公會、掌管法律事務的前首相署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及巫統峇都加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向聯邦法院提出最後的上訴。
上述三造尋求撤銷阿班迪不對付納吉的決定。
勞勿斯拒退審
較早前,勞勿斯也拒絕三造,要求他退審所提出的申請。
勞勿斯說:「我不認為我應該因為這項申請而退審,沒有讓我退審的法律依據。」
他指出,申請人可放心,因為所有裁決將根據庭上的論據和法律。
大馬律師公會代表律師湯米湯姆斯是要求勞勿斯退審,他指其當事人將興訟挑戰勞勿斯的大法官任期獲延長一事。
錯過檢討過去判例
高級聯邦律師拿督阿馬吉星說,總檢察長在其文告中聲明,他接獲來自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的3項調查報告,他也已深入研究這些報告,並補充其決定是依據調查報告內的事實。
再益和凱魯丁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
律師公會前主席史蒂芬迪魯說,法庭駁回上訴申請,讓聯邦法院錯過檢討第145(3)條款的過去判例,以及參考大英國協國家對判例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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