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良在陳詞時說,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新制訂的第18A條文,若發展商擱置其房屋計劃,就可被提控上庭,鑒此,部長應在發展商延遲交屋或擱置房屋計劃時,採取法律行動把發展商控上庭。
黃國良:部長可下令發展商完成相關的房屋計劃,而非選擇擱置它。
(吉隆坡27日訊)代表購屋者的律師黃國良指出,房地部長基於要避免發展商「擱置」(abandon)房屋工程而批准發展商延長交屋期限的做法是錯誤的,這不能成為房地部批准延長交屋期限的理由。
他強調,部長可下令發展商完成相關的房屋計劃,而非選擇擱置它。
黃國良在陳詞時說,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新制訂的第18A條文,若發展商擱置其房屋計劃,就可被提控上庭,鑒此,部長應在發展商延遲交屋或擱置房屋計劃時,採取法律行動把發展商控上庭。
他說,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第11(3)條文闡明,部長應依據這項條文所制訂的目的,即在保護購屋者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決定,這也是立法機構制訂這項條文的原意。
他指出,發展商向房地部申請延長交屋期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法律所闡明的特殊情況門檻,再者,當延長交屋期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購屋者的利益已無獲得保護。
他認為,發展商在房屋管制處拒絕批准延長交屋期後,理應入稟高庭要求檢討房屋管制處的決定,而非向房地部長提出上訴。
【新聞背景】
部長延長交屋期
逾百戶無法索賠
馬來西亞購屋者協會較前揭露,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批准發展商延長交屋期至48個月,導致購屋者喪失原本應得的逾期交屋賠償,逾百名購屋者受到影響。
該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較早前受本報訪問時說,該會自去年起接到來自雪隆和柔佛逾百名購屋者投訴,申訴他們的房屋計劃發展商在交屋期即將屆滿時,向房地部屬下的房屋管理局或管制處申請,把交屋期從簽署買賣合約的36個月展延至48個月。
涉及的房屋單位都是公寓。
根據購屋者所提供的資料,買賣合約已註明,如購屋者逾期付款給發展商,發展商就有權針對購屋者逾期的付款徵收每年10%利息;同樣的,發展商若逾期交屋,就需賠償購屋者每年屋價的10%。
這意味購屋者無法在36個月的工程期屆滿後向發展商索取延遲交屋賠償,對購屋者極度不公平。
另一方面,前房地部長阿都拉曼達蘭坦承,確實是他批准延長交屋期。
他表示是基於發展商提出如天氣、建築材料、天災等非發展商本身所造成的因素而被迫展延交屋後,才批准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限的申請,並聲稱若不批准延長交屋期,購屋者將不斷向發展商追討賠償,導致發展商破產繼而擱置相關的房屋工程。
阿都拉曼達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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