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務必隨身攜帶大馬卡。
一名27歲的女子沒帶大馬卡,也不記得卡號而遭承審推事賽夫宣判罰款4000令吉,不過她無法繳付罰款,必須坐牢8個月。
被告被控2017年2月17日晚上10時在市區一酒店處,遭警方發現沒有攜帶大馬卡。
此舉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法令6條文,並可在同法令25(1)(n)條文,並被控上庭。
一旦罪名成立,將會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警方過後是通過國民登記局進行紋查認證,而查出被告的身份。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43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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