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歲的保安人員強姦親生女兒,被判入獄51年及鞭打30下。
父性侵女 哥猥褻妹 狼父監51年打30鞭
(本報詩巫24日訊)女童遭父親性侵及遭哥哥猥褻案,父子承認所有指控,狼父今日在三項強姦罪控下被判處51年監禁及30鞭,17歲少年基於須等待福利部的身世報告書,因此案展12月15日審。
現年62歲的父親嘉瑪利佐哈里,是一名保安人員,被控三項強姦的控狀,認罪後,每項控狀被判處17年監禁及鞭打10下,因三項刑法須分開執行,因此被告須坐牢51年及鞭打30下。
被告在求情時指出,他非常疼愛子女們,希望孩子們每個星期都能去監獄探望他,並希望孩子們能將他的衣物送往監獄。
他清楚自己犯下嚴重罪行,為此懊惱不已。他渴望法庭顧念他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可以網開一面從輕發落。
副檢察司莫哈末沙斯密亞占哈利在陳詞中指出,被告是一名父親,理應盡到保護孩子的責任,殊不知他竟向親生女兒伸出魔爪,奪取女兒的清白之身。
他指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為了考量公眾利益,應該給予嚴懲。
62歲的被告被控分別2015年1月至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及2016年11月4日午夜12時30分,在沙迪亞路的住家強姦現年14歲的女童。
因為被告在三個時間性侵自己女兒,因此被控三項牴觸刑事法典376(3)條文的控狀。
在刑事法典376(3)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最低刑罰8年監禁及最高30年監禁,以及至少鞭笞10下。
17歲少年面對2控狀
與此同時,被告的兒子,17歲的少年也面對兩項誘騙未成年者作出猥褻行為的控狀,遭他誘騙的對象為其兩名妹妹。
首控狀指,他於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在沙迪亞路(Jalan Satria)的住家,對現年14歲的妹妹作出猥褻舉動。
次控狀指出,他於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在沙迪亞路的住家,對現年12歲的妹妹作出猥褻舉動。
被告上述的兩項行舉都被控牴觸刑事法典377E條文,誘騙未成年者作出猥褻行為。在該條文下,牴觸者可被判處3年至15年監禁。
被告今日對上述的兩項控狀皆表示認罪,惟,被告是未成年少年,須等待身世報告書,因此案件展至12月15日。
據警方案情指,14歲的少女疑遭父親性侵兩年,又遭哥哥猥褻,因擔心妹妹會同遭不幸,於是帶著妹妹逃走,並向警方報警求助。
據知,該名14歲受害者有8名兄弟姐妹,她排行第五,她的父母在辦理離婚的程序中,母親目前已搬去美里居住。
是名少女已經輟學,據悉她於12歲開始就疑遭父親性侵,在這兩年中,如果父親有需要,她就要忍受父親的摧殘,一旦反抗,就要被父親毆打。
於2015年開始,受害者幾乎每個晚上都父親侵犯。由於當時她還小,在父親的淫威下,她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訴別人。
受害者最後一次被父親侵犯時在今年本月4日凌晨時分,被告放工回家就向受害者伸出魔爪。
受害者不再忍受父親屢次的摧殘,決定帶著12歲的妹妹離家出走,逃到了實蘭溝後,在他人的協助下,她們向實蘭溝警方報案。
事後,兩名父子也遭警方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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