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日訊)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案新增88A(1)條文,即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將維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讓孩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在年滿18歲後有權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吉隆坡21日訊)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案新增88A(1)條文,即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將維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讓孩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在年滿18歲後有權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此外,另一條新增的88A(2)條文也闡明,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蘭前,都各自信奉不同的宗教,那麼孩子可以維持他們原有的信仰。
「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修正法案」也闡明,刪除非穆斯林子女不能繼承改信伊斯蘭父母的遺產條文,指法庭應考量種種因素,如債務、婚約期及兒女的需求,分配遺產給繼承人。
大馬過去發生多宗改教爭子的離婚訟訴案,隨著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修正)法案,新增上述條文,有望解決各種因改教而衍生的爭子案。
法案闡明,父母不可單方面為孩子改教,而改信伊斯蘭者也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
法案也建議,賦予照顧21歲以下孩子的母親或養母,與父親擁有同等的權利,同時也修正內容,讓原本信仰或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都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
法案也闡明,將讓任何一方配偶,無論是穆斯林或已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都可在164法令,即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第51(1)條文下,入稟民事法庭要求離婚。
在這之前,164法令並沒有讓改信伊斯蘭的配偶,能在該法令下入稟民事法庭要求離婚,只有沒有改信伊斯蘭的配偶一方,才可在民事法下提出離婚。
此外,若改信伊斯蘭的配偶一方,並沒有入稟民事法庭要求離婚,其婚姻仍有效。
目前,唯有非穆斯林才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而非穆斯林因伊斯蘭家庭法令的限制,不能在此法令下提出離婚申請,因為伊斯蘭法庭無權審理任何牽涉非穆斯林的離婚案件。
法案也指出,縱使伊斯蘭法庭有權發出離婚和離婚協議諭令,但在164法令下,只有民事法庭擁有解除婚約的權力,因此伊斯蘭法庭並不擁有解除婚約和離婚協議的權力,該法庭所作出的離婚協議皆無效。
因此,穆斯林夫婦無權入稟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也沒有權力申請其他離婚協議,如孩子撫養與監護權,分配婚姻財產及其他申請。
這將導致信仰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面對難題,因為在164法令下,並沒有為他們提供一個補救措施,但一些夫妻卻向伊斯蘭法庭入稟離婚申請,獲得其他的補救措施方式。
伊斯蘭法庭將行使其權力,針對離婚及離婚協議的申請做出宣判。若夫妻分別向兩個不同的法庭,即民事法庭和伊斯蘭法庭各別提出申請,而兩個法庭同時針對他們的申請作出不同的判決,就會產生衝突。
這項法案將在明年提呈下議院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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