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收賄濫用公帑.迷失在權力漩渦

陳丹嵐| 2016-08-22| 檢舉

政府部門位高權重者,尤其容易迷失在權力的漩渦中,濫用職權為自己或是親人謀求私利。

除了批准任職部門的工程或採購合約給自己或親人,他們也向投標政府工程者收取賄款,另有一些當官者,則濫用公帑來滿足私慾。

以下2個都是涉及市長的個案,一名市長批准公款來維修自己的房子,把私寓當作市長官邸,違反了公務員守則;另一名市長則向發展商收取賄款,作為批准發展計劃的條件。

實案一

主角:市長

案情簡介:利用公帑裝修自己的房子

刑罰:監禁3年、罰款13萬2500令吉

公帑裝修私寓

市長「先上車後補票」

拿督諾丁擔任市長時,居住在自己用政府貸款(公務員貸款優惠)購買的房子,而不是官邸,因此每個月可以獲得特定的房屋津貼。

2011年,諾丁指示他屬下部門負責市議會裝修的主管——納登替他處理房子裝修事宜,並指示納登聯絡承包商阿里。

阿里與諾丁相識,他以Z公司的名義來承包後者房子的裝修工作。

Z公司未獲委任下完工

納登到諾丁家兩趟,以檢查和鑑定需要維修的部份。Z公司於2011年開始裝修諾丁的私寓,而裝修工作也在Z公司仍未正式被市議會委任的情況下竣工。

根據程序,凡是委任承包商,必須通過價目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這項裝修工程的費用是2萬令吉。

為了符合委任承包商的程序,納登「先上車後補票」向Z公司和另4家公司索取報價單。此舉主要是為了確保Z公司受委為承包商,並呈上市長官邸裝修費報價單。

在價目委員會會議上,Z公司以最低價,2萬6千700令吉得標。

2011年,以諾丁為主席的價目委員會,其委員有納登、加化和米占。在會議上,他們討論納登準備的報價表,委員皆簽名同意讓最低價的Z公司得標。事實上,Z公司已經為諾丁的私邸完成裝修工作,即便價目委員會召開會議,也沒有選擇其他投標公司的空間和可能性。

沒公布裝修私寓

而諾丁在會議上,並沒有公布所裝修的是私寓,而不是官邸,也沒有退出有關的會議。

2002年,納登呈報由諾丁批准的採購文件給財務部,而他則在訂貨單上簽名。接著,Z公司開出發貨單並交到市議會財務部,之後諾丁和納登簽署收貨單,並開出2萬6千500令吉的支票給Z公司。

諾丁濫用職權,使用市議會的錢來維修私寓,違反了1997年反貪污法令15條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至少14天至20年,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哪個刑罰較高。反貪委員會經調查後,扣留了諾丁,並將他提控上地庭。

諾丁否認有罪,但基於辯方無法針對案件提供合理的疑點,法官判決諾丁罪成,監禁3年和罰款13萬2千500令吉。

實案二

主角:市長

案情簡介:向發展商收取賄金

刑罰:革除市長職務、監禁4年及罰款40萬5千令吉

批准發展工程

市長索30萬「應急錢」

安東是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他曾獲得一項政府工程,而結識市長哈林。

1999年,哈林與安東討論發展一片政府土地,後者收集資料後上呈函件,提出發展建議。

安東在函件中提議發展一項混合工程,命名為「成功花園」,其中含括建有100間屋子的住宅區和店屋。

工程成本預估800萬令吉,而這項發展項目的盈利,將包括15%保險費及所售出房子利潤的1.5%。

哈林原則上並簽署同意安東公司的建議,並請他們準備完整的建議書。

同年,哈林和安東多次商討該工程事項而見面,前者向後者提出一筆3%應急錢的要求。就工程總費用1000萬令吉而言,即是30萬令吉。

起初安東不明就理,後來才明白哈林正索討賄金,以批准並推進該工程的發展。同一年,以哈林為首的會議批准了發展成功花園的申請。

安東在動土禮和簽署儀式上,與哈林簽署草擬合約後,成立了K公司,並委任另一家F承包商,以落實開發上述花園工程。

指示簽署合約後交錢

事後,哈林指示安東準備2萬5000令吉(30萬令吉的一部份)在簽署正式合約後交錢。

為了這筆錢「台底錢」,安東取出一部份原本要付給承包商的抵押金,並按照協議在去一家餐館的途中,把2萬5千令吉給了哈林。

1999年,在成功花園推介禮上,哈林在致詞後,暗地裡指示安東準備另外6萬令吉(30萬令吉的一部份)賄金。

安東與K公司的另一名董事經理比利商討後,確定該公司目前沒有足夠的錢支付這筆賄款,但是哈林卻予取予求。

哈林威脅說,自己面對一些財務問題,若沒有解決估計有可能會影響市長職位,若安東不儘快給錢,他就不會抓緊審批「成功花園」的工程項目。再加上若哈林無法保住本身市長的職位,一旦新市長上任,新人新作風,到時安東之前的付出與工作,將付諸東流,血本無歸。

安東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只好勉強籌措了3萬令吉,和比利一起去見哈林。哈林雖稍作退讓,同意先收下3萬令吉,但卻要求安東簽發另外3萬令吉的餘款給他。於是當天下午,安東再交出3萬令吉的支票給哈林,而支票則由哈林的妻子前去兌現。

貪得無厭

值2千球具又到手

1999年,哈林通知安東去辦公室談成功花園相關事宜。然而貪得無厭的哈林,卻邀請安東和比利到一家售賣高爾夫球球具的專賣店,試了幾套高爾夫球球具,最後他選了一套價值2000令吉的球具,並要他們為他買單。

孰料,二人身上現金不足,於是第二天才回去付帳。

K公司因為了應付哈林的賄款,而陷入財困問題,無法付錢給承包工程的F公司,導致工程擱置,最後K公司被迫終止和後者的合約。

市會接投訴

促停止工程

F公司於2000年向市議會投訴,市議會對此發出通告,要K公司停止發展該項計劃。

2000年,以哈林為首的財務和管理委員會,談論終止市議會與K公司的計劃期間。哈林與安東見面,並討論成功花園的盈利研究報告。

哈林詢問安東,若K公司退出有關的合作項目,市議會需賠償多少損失?起初安東不願意提任何數目,因為不同意退出,畢竟工程進行當中,他可以透過向銀行借貸渡過難關。

無論如何,哈林逼迫安東給一個數目,因為已經決定將工程轉交給F公司。最後安東要求100萬令吉,作為退出的條件。

迫商人寫明是貸款

退賄金

此外,哈林將3萬令吉給安東,並要安東寫下承認已收回借給他的私人貸款3萬令吉,並表示此舉是為了避開反貪污局調查。他也認為,本身當時不應該收取支票,而是現金,否則容易留下把柄。

4天後,市議會召開會議,哈林為會議主席,會議上同意終止市議會和K公司的合約,理由是該公司無法按照合約,履行在3個月內得到發展藍圖的批准,以及在沒有市議會的正式文件批准下擅自發展工程,並擅自發放工程給其他承包商。

K公司對此十分不滿意,因此針對市議會採取法律行動。

4控狀罪成

囚4年罰40萬

反貪污局著手調查哈林,並於2004年提控他上庭。哈林主要涉及4項控狀,即擔任市長時,要求安東給賄金30萬令吉,作為批准和協助成功花園工程順利進行的條件。二,同意收取賄款,作為簽約和同意幫忙K公司的條件、三,收取3萬令吉現金和3萬支票以及收取一套高爾夫球球具。

他在刑事法令165條文下被控,惟哈林對所有控狀皆不認罪。

2006年底,法官判處哈林在上述4項控狀罪成,監禁4年及罰款40萬5000令吉。哈林雖上訴,但高庭維持判決。

權力可以使一個人為了私利失去判斷能力,法官認為哈林的貪污嚴重影響政府和國家形象,因此予以重罰。

文章來源:吳嘉雯‧2016.08.17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22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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