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念群:生育受歧視不是個人小事
2016年8月13日
生兒育女是再自然不過的人生階段,可是這一過程,往往會對女性的事業造成不少衝擊。
林女士在告知她的未來僱主自己已經懷孕6周後,對方毅然取消已經簽署的工作合約,並指責林女士不誠實,雖然林女士在面試時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
林女士並不是唯一一名因為懷孕而失去工作的人。臨教Noorfadilla於2009面試時,並未主動透露自己已經懷孕3個月。兩個星期後,她被要求前往領取委任狀,官員要求懷孕的面試成功者站出來。Noorfadilla和其他兩位合格臨教站了出來,結果她們的委任狀當場被收回。
把案件帶上法庭
Noorfadilla的經驗至今仍被記得,是因為她不甘於「被解僱」,所以把案件帶上法庭。
今年二月,她的案件有了結果,高庭法官雖然判決教育部的做法已經違法,可是卻將賠償從原本的30萬大幅消減成3萬,因為法官認為,noorfadilla在面試時未主動坦誠自己已經懷孕,所以要負起部分責任。
問:女性職員在面試時,不管面試是否有詢問,都需要主動透露自己是否已經懷有身孕嗎?
在荷蘭和美國,除非身孕會導致該應征者無法完成工作,法律禁止僱主詢問女僱員是否懷有身孕。在英國和澳洲,雖然僱主可以發問,但面試者卻有權不回答。
法律觀念上改進
這方面的保護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懷孕將對女性的事業造成負面影響。222名參與調查的大馬女性中,有44%表示她們曾經因為懷孕而失去工作或陞遷的機會。
這樣的情況不只是發生在我國。一份針對英國僱主的調查也顯示,僅有百分之五的僱主會把工作提供給懷孕的面試者。86%的僱主更表示,如果新僱員在幾周后宣布懷孕,他們會覺得自己「受騙」了。
這種因為生育的天職而受到的歧視,不應該被視為個人小事。如果我們不能從法律、觀念上改進,那麼職場對女性而言就永遠會是個兩難的抉擇。
新聞背景:
懷孕被撤職起訴政府臨教30萬賞金變3萬
2016年2月17日
諾法蒂拉(左起) 2014年勝訴後, 在莎阿南高庭與代表律師留影。(檔案照)
(莎阿南17日訊)政府賠償金大砍90%,30萬令吉賠償金只剩下3萬令吉。2009年因懷孕而被政府撤回臨教職務,憤而起訴政府的前臨教諾法蒂拉,2014年獲莎阿南高庭裁定政府須賠償她30萬令吉損失,但莎阿南高庭本周一公布的實際賠償金,賠償金卻僅剩下裁決所公布的10%,即3萬令吉。
莎阿南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芝瑪作出這項判決時的理由是,這筆賠償金不恰當,而且對一名女教師而言,30萬令吉賠償金無疑是一筆「豐厚的利潤」。
此外,阿芝瑪也指諾法蒂拉指控政府因她懷孕而停止聘用她為臨教,然而她在面試時卻沒誠實披露她的實際情況。
消減一半賠償
當初莎阿南高庭在這起我國這宗因在工作場合面對性別歧視,而起訴政府的案件中,宣判諾法蒂拉勝訴,並獲得30萬令吉賠償理由是當局違反了這名婦女享有憲法賦予的性別平等權利。
除了削減一般損害賠償,阿芝瑪周一在莎阿南高庭維持政府對諾法蒂拉工資、公積金和利息損失的補償。
阿芝瑪也諭令諾法蒂拉繳付2000令吉費用給政府。
高庭:服務10年才有30萬
高庭:服務10年才有30萬
法庭非快錢管道
「法庭考慮到假如起訴人繼續工作,將需要花上10年的服務時間,以優秀的工作表現才可以獲取30萬令吉,法庭不是訴方獲取如此數額的快捷管道。」
《馬來郵報》參閱阿芝瑪的裁決書上寫稱,她基於起訴人立場所作出的考量,諾法蒂拉是位臨教,非對國家貢獻多年,30萬令吉的賠償金已超出懲罰性、報復性、示範性或懲戒性的數額,對起訴人來說,這全然是筆豐厚的利潤。
阿芝瑪也指諾法蒂拉的臨教合約是按月計算。
因此,阿芝瑪接受政府提出減少訴方賠償金的建議,把賠償給諾法蒂拉的損失數額,從30萬令吉銳減至3萬令吉。
依性別歧視條文下下判
政府原定給諾法蒂拉30萬令吉的賠償當中,包括1萬2907令吉68仙是作為收入損失賠償、2296令吉10仙為公積金的賠償、912令吉71仙作為公積金利息賠償,另外賠償2萬5000令吉作為對其傷害的賠償及5000令吉堂費。
諾法蒂拉是於2009年發現懷孕後,被烏魯冷岳縣教育局停止聘用為臨教,她在2010年入稟法庭起訴政府,高庭也在2011年作出標桿裁決,指大馬政府歧視諾法蒂拉,強調聯合國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大馬於1995年簽署有關公約後,存在一定法律效用。
政府曾針對莎阿南高庭的裁決上訴,但最後決定撤回上訴。法庭是根據在聯邦憲法第8(2)條文(禁止性別歧視)下,裁決政府賠償起訴人諾法蒂拉。
面試時沒通知懷孕
阿芝瑪在裁決書上坦承,政府確實有歧視諾法蒂拉,但現年34歲的起訴人為了試圖獲得就業機會,深知她懷孕可能會妨礙她得到工作,就沒在面試時告訴面試官她懷孕一事。
「法庭不能對這種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家教育迫切需要填補此空缺(臨教),起訴人也答應了,然而她知道她或許不能兌現此承諾。」
因此,阿芝瑪認為,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否定訴方被歧視的事實),訴方本身的行為加劇了對她自身所造成的損害。
臨教不允許拿產假
根據案情書陳述,諾法蒂拉在2009年到烏魯冷岳縣教育局面試臨教時,並沒透露她已懷孕三個月,面試官也沒詢問她是否懷孕。
在兩個星期後的匯報會,她收到臨教安置的通知,當局當天要求若有孕者請告知,而諾法蒂拉與另兩名女子就站出來,而她們的安置通令就在同一天被撤回。
阿芝瑪指出,根據教育部的條款闡明,臨教不允許拿產假,這顯示「懷孕確實是一個問題」,而諾法蒂拉應就她懷孕一事「積極提出和坦白」。
陳述書未曾建議30萬
訴方震驚「牟暴利」說法
諾法蒂拉代表律師陳哈妮(譯音)聲稱,30萬令吉的賠償總額不曾在訴方陳述書內建議過,而法庭指賠償金額「暴利」的說法,令她感到震驚。
「令人震驚的不在於賠償金額的減少,而是司法專員在她裁決上所給予的意見和理由。」
她聲稱:「這清楚表明性別敏感意識培訓,了解國際法和國際標準應用,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認知,和理解國家落實CEDAW原則的義務,是迫切需要的事。」
陳哈妮律師稱,我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應征者公開披露自己懷孕,而且詢問應征者是否懷孕亦不違法。
「我們非常吃驚當司法專員指諾法蒂拉不公開她本身的情況,反『加劇』促成她所面對的痛苦和折磨。」
陳哈妮聲稱,事實上,當有關當局首次詢問誰懷孕時,其當事人就立刻誠實告知,卻面對了她「誠實」的後果。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220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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