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面控警察總長回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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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因涉嫌低價收購豪宅,今天面對兩項控狀;警察總長卡立今早出席一項活動後,被媒體問及他的想法時,他回應說:這顯示,沒有人可以逃過國家法律。
「因此,如果誰犯錯了,他就應該面對法律後果。」
林冠英將面對兩項控狀。
檳州首席部長兼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低價買入豪宅事件延燒,他和彭麗君在昨午遭反貪局逮捕後,今早雙雙被控上檳城地庭,案件將移交高庭審訊。
據初步了解,首個控狀是援引2009年反貪污會法令第23條文,針對彭麗君(首長前屋主)的公司申請轉換土地用途的案件,即把農業用途轉為房屋發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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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個控狀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65(公務員不得接收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條文,有關林冠英被指以低價購買豪宅案件。
另據了解,彭麗君被控教唆林冠英犯罪。
林冠英與前屋主彭麗君被控,兩人今日皆在高庭否認有罪,法庭允許林冠英以100萬令吉,以及1名保釋人保釋外出。
同時,林冠英護照不需移交法庭,但若有出國,需提前兩天通知法庭及檢察署。而彭麗君則獲允許以20萬令吉保釋外出。案展9月22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林冠英被控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務員即檳州首長,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這觸犯反貪委會第23條文,並可在第24條文下被定罪。
林冠英分別在《2009年反貪法令》第23條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下面控。第一項罪名是關於彭麗君持股的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向林冠英領導的州規劃委員會申請轉換一片農業地用途,獲得批准。
第二項則針對林冠英低價購屋的案件,林冠英被控於2015年7月 28日觸法。
根據《2009年反貪法令》第23條文,政府決策者的近親涉及政府的採購活動。
只要公務員在競標遴選會議中告知有競標者是其親屬,就需迴避該會議。違例者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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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刑事法典》第165條文闡明,公務員若在未付出代價下,向涉及任何他處理之事務的人獲取貴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構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阿班迪今日在地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60條文,要求將案件轉移到高庭審理,獲法官羅斯蘭批准,將案件於今日轉移到高庭過堂。阿班迪的檢控團隊有6名成員,辯方律師團則有10名成員。
至於林冠英前屋主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唆使林冠英以280萬令吉購屋,而她當時對於房產價值低於市價知情。
彭麗君被控觸犯《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09條文,與該法令第165條文同讀。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1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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