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州首席部長兼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低價買入豪宅事件延燒,他和彭麗君在昨午遭反貪局逮捕後,今早雙雙被控上檳城地庭,案件將移交高庭審訊。
總檢察長阿班迪要求申請把林冠英及彭麗君的案件移交高庭獲批准,地庭法官羅斯蘭宣布把案件移交高庭審訊,今日過堂。
林冠英將面對兩項控狀,第一項是被控於2014年7月18日,身為公務員,在光大28樓首長辦公室內進行的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的申請,把檳島西南436及437地段的土地用途,從農業地段轉換為公共房屋地段,讓他與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觸犯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可在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罪。
在第23條文下,若罪成將面臨最高20年監禁,或罰款1萬令吉或賄款的5倍。
林冠英面對的第二控狀是指他於2015年7月28日,在檳島東北賓漢路門牌25號屋子,以公務員身份取得有價之物,並在知曉彭麗君與其公務有關係的情況下,以280萬令吉向彭麗君購買屋子(當時市價為427萬令吉),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第165條文下,一旦罪成也會面臨最高刑罰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彭麗君則在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下,被控教唆罪名。
法官宣布林冠英以100萬令吉保釋,林冠英可自行保管護照,但出國前兩天必須通知法庭和總檢察署。彭麗君面控時否認指控,法官批准她由一名擔保人及20萬令吉保釋。
彭麗君在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下,被控教唆罪名。林冠英面對的兩項控狀:1.被控於2014年7月18日,身為公務員(首長),在光大28樓首長辦公室內進行的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的申請,把檳島西南436及437地段的土地用途,從農業地段轉換為公共房屋地段,讓他與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觸犯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可在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罪。
新聞轉載自:星洲網
圖取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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