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禁起訴媒體.公職人員須面對批評

陳丹嵐| 2016-06-10| 檢舉

上訴庭法官丹斯里依德魯斯:由安南耶谷掌舵的州政府必須接受,並對公眾的批評、評論或討論抱持開明的態度,因為他所執行的公務可為廣大公眾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

上訴庭法官丹斯里依德魯斯指出,安南耶谷沒有法定地位以公職身份起訴《馬來西亞前鋒報》誹謗。

(布城9日訊)上訴庭裁決,公務人員須對公眾的批評抱持開明的態度,因此他們應被禁止以公職身份起訴媒體。

上訴庭法官丹斯里依德魯斯在一份長達31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彭亨州務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沒有法定地位以其公職身份起訴巫統喉舌《馬來西亞前鋒報》誹謗。

他說,由安南耶谷掌舵的州政府必須接受,並對公眾的批評、評論或討論抱持開明的態度,因為他所執行的公務可為廣大公眾帶來舉足輕重的影響。

「民選的政府及公務人員應接受外界批評,而當負責任的公民針對政府的行政及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時,不應受到限制,因為言論與表達自由權已在聯邦憲法第10(1)(a)條款下受到保障。」

他說,我國有足夠的司法機制和管道可保護安南,讓他的聲譽免受外界的攻擊,而這些攻擊可能是針對其公務表現,進而發表惡意的言論或造謠。

文章提及大臣公職身份

他指出,安南可通過發表公開聲明、解釋或反駁為其辯護,以及在立法機構進行辯論,也可通過新聞發布會對有關文章做出回應。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主流媒體機構,須根據特定的原則和標準落實其媒體操守,因此,刊登有關回應是上訴人(前鋒報)的責任,好讓公眾可獲得平衡及公正的報道。」

依德魯斯指出,文章的內容是提到安南身為彭亨州務大臣的公職身份,而不是個人身份。

他說,若有人針對公共機構或官員發表不實聲明,可在1948年煽動法令、刑事法典、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以及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下受到對付。

他指出,法庭認為,援引上述法令展開刑事提控會是更適當的做法,以阻止惡意的誹謗性內容。

破壞聲譽才能以個人身份興訟

他說,只有在具誹謗性的字句或內容是有惡意地破壞個人聲譽,公務人員才能以他們的個人身份興訟。

上訴庭於今年3月1日批准《前鋒報》要求撤銷訴訟的申請,並諭令安南耶谷支付3千令吉堂費。

安南耶谷是因不滿被《馬來西亞前鋒報》在一篇題為「安南很厲害嗎?」

的文章批評在位太久,而於2014年12月5日入稟高庭,並在訴訟中把持有《馬來西亞前鋒報》的馬來前鋒(馬)有限公司列為唯一的答辯人。

他在訴訟中指出,該報在2014年11月9日通過編輯群,以「阿旺士拉末」

之名,借金馬侖暴發的奪命山洪事件撰寫了一篇題為「安南很厲害嗎?」的文章,除了批評他處於舒適區及在位太久外,也批評他成天杯弓蛇影、利用政治權力來欺壓媒體、行事風格狂傲,並促請他勿成為巫統和彭亨州的負資產。

他說,有關文章內容已對他構成嚴重的誹謗,並形容答辯人所刊登的內容與指控是非常過分及毫無根據的,因為有關文章影射他沒有資格及不適宜繼續出任彭州大臣一職、只重視私利且在位太久、偽君子、無法接受批評及態度狂傲、忽略彭州子民所面對的問題等。

承審本案的高庭法官是於去年7月23日駁回《馬來西亞前鋒報》要求撤銷安南耶谷起訴該報誹謗的申請,並諭令《馬來西亞前鋒報》支付3千令吉堂費。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12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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