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屬侵權 受害者可索償
2016年6月2日 西馬
(布城2日訊)聯邦法院今天就一宗性騷擾民事案上訴做出標誌性裁決,判定性騷擾是侵權行為,受害者有權向加害者索償。
法院駁回朝聖基金局前風險管理部門總經理利祖安的上訴,諭令利祖安就前雇員阿斯瑪起訴他性騷擾的案件,必須賠償阿斯瑪12萬令吉。
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利亞迪哈林在宣讀判詞時說:「經過深思熟慮後,我們決定採取司法積極主義的行動,我們認為,是時候為我們的司法體制加入針對騷擾,包括性騷擾的民事侵權概念。」
他強調,性騷擾是非常嚴重的惡行,其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都不應獲得包容,任何形式的性騷擾,不僅打擊受害者的精神和情緒,更貶損他或她的自尊。
「加害者若逍遙法外,則會繼續恐嚇、羞辱和傷害受害者,至少導致不健康的工作環境。」
聯邦法院也將性騷擾定義為沒有必要,且含有性元素的口頭、非口頭、視覺、心理和身體上的騷擾。
承受痛苦羞辱
審理此案的聯邦法院五司以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為首,其他成員還包括阿末馬洛、拿督南利阿里以及拿督巴里亞尤索夫。
阿斯瑪在事發時是朝聖基金局風險管理部門的高級經理,她當時曾向首席執行員投訴遭到上司即利祖安性騷擾。
朝聖基金局成立委員會並於2009年9月1日至16日針對阿斯瑪的投訴舉行聽證會,委員會發現,由於證據不足以對利祖安採取紀律行動,只發出嚴厲警告。
不過,利祖安卻對阿斯瑪的投訴感到不滿,而向基金局提出正式投訴,要求對阿斯瑪採取紀律行動,他控訴阿斯瑪已對他構成誹謗,也導致他不獲得基金局續約。
基金局未對阿斯瑪採取紀律行動,利祖安於2011年12月9日入稟法庭,要求法庭宣判他未性騷擾阿斯瑪,以及阿斯瑪的言論已對他構成誹謗。
阿斯瑪在答辯書中提出反訴,並詳細列明利祖安對她進行的性騷擾以及她所承受的痛苦及羞辱,並向利祖安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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