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家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16日訊)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CMCF)今年1月,推出新的《瘦身產品和服務廣告業界指南》,旨在禁止電子媒體刊登一切無論是口服或敷用成分的瘦身產品或服務廣告,違規者可罰款高達5萬令吉。
不過,業者可使用「排毒」(Detox)字眼,若有關內容提及「可瘦身」或直接說明服用後,體重下降多少公斤,以及實際上無法達致排毒效果,則有關廣告同樣被禁止使用。
需要規範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執行董事莫哈末慕斯達法告訴《中國報》,該論壇在擬定指南時,也曾經考慮是否禁止業者使用「排毒」字眼的廣告,但基於一些產品的確具有排毒的效果,而且也鮮少接獲消費者投訴,因此該論壇才有條件的讓業者使用。
他說,如果有關排毒產品無法達致效果,該論壇不排除日後將此字眼列為禁止使用。

「業者需要了解,一切有關瘦身產品和服務的廣告,都不准在電子媒體刊登,旨在監管誤導性的瘦身廣告和服務。」
他補充,身為消費者可通過有關指南,了解瘦身產品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就不必擔心購買沒有瘦身效果的產品。
這份於今年1月25日開始生效的指南說明,有關瘦身產品,並不可說明在使用產品後,消費者可無限量的吃,都不會肥、不可特別註明可瘦下多少公斤,以及誇大有關產品的效果。
指南說,消費者服用產品後的「之前」與「之後」的照片,都需要規範,包括不可特別註明瘦在什麼部位,需要公平的作比較等。
至於維他命、補充礦物質藥物、瘦身代餐和運動產品,只要沒有提及可瘦身或減輕多少公斤,一律批准使用。

《瘦身產品和服務廣告業界指南》中不被接受的產品及服務
1電動肌肉和神經刺激的類似器材
2瘦身纖體服飾
3桑拿和土耳其浴室
4逆滲透(Osmosis)產品
5減肥功效的洗澡香精和肥皂
6聲稱可增加人體新陳代謝的產品
7利尿劑或瀉藥
8催眠術
9聲稱去除身體特定部位脂肪
10聲稱消脂減肥
11燃燒脂肪貼
12抗抑鬱藥
13減肥膏
14瘦身貼
其他受限於《廣告業界指南》不被接受的產品及服務
1香菸、菸草及其附加產品
2 1991年郵寄法令(Act 465)所禁止用來欺騙或誤導的物件
3秘學及算命師
4婚姻介紹所及朋友俱樂部
5沒有執照的工作介紹所
6任何形式的賭博,包括賭注和賭博貼士
7印有不良訊息字眼或符號的衣飾
8含有關於性或不道德的畫面,包括成年人接吻
9鮮明或不雅的性畫面
10色情鏡頭
11豬、豬肉產品或相關產品
12賭注及賭博
13煙花(但允許煙花出現在其他種類的產品)
14任何形式的預測以推廣或吸引購買股票或股份(除非首發股(IPO))
15訃告、葬禮及埋葬服務廣告及墓碑
16迪士高的畫面
17瘦身產品,無論是口服或敷用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8/node108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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