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來西亞的婚姻制度一般上分為2種,那就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非穆斯林婚姻法律下,男女雙方只要達到21歲,便可自由嫁娶。非穆斯林採取一夫一妻的制度,不然就是被視為犯下重婚罪。 以下是大馬非穆斯林新人要註冊結婚時基本的登記手續和步驟,可以參考一下。
登記手續 男女雙方必須攜帶下列文件親自前往登記:
1. 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和報生紙副本。
2. 男女雙方的照片各3張(32mm x 38mm)。
3. 兩位證人的身份證副本 (證人須足21歲)。
4. 如果外國人須附護照副本一份。
5. 若男方或女方不足21歲,則父親必須成為證婚人之一。
6. 如父親已去世,母親可為證婚人,但須攜帶父親之報死紙。
7. 前配偶已去世或曾離婚者,須攜帶其配偶之報死紙或離婚證書副本。
註冊手續 男女雙方和兩位證人須親自前往,並攜帶下列文件:
1. 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和報生紙正本。
2. 兩位證人的身份證正本。
3. 如是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
注意事項
1. 前往辦理婚姻註冊手續的男女及婚姻見證人,都須穿著整齊。
2. 申請註冊的男女照片及姓名,將被貼在註冊局的布告欄21天,21天內若無反對,就可生效。
3. 要在心目中理想日子行禮,應與三個月前到註冊處辦理手續。
4. 留意每間註冊處的辦公時間及服務限額。
5. 將註冊日和結婚日分做兩天進行,可免新人於一天之中太過疲勞,更能以輕鬆心情去迎接每個環節。
費用: RM10.00證書的婚姻和 RM20.00的結婚證書 宣誓 所有欲註冊者必須親自前往任何宣誓官面前宣誓-簽妥申請表格 (Borang G) 的 Bahagian B: Akuan Berkanun。
註冊結婚需了解的事項:
1. 助理婚姻註冊官 助理婚姻註冊官是在馬來西亞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下委任。他必須根據該法令的指示及在不超越法令授權界限下提供服務。
2. 婚姻註冊法令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Act, 1976)。馬來西亞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此法令在1982年3月1日生效。所有非回教徒、非大馬半島或沙巴及砂勞越的土著的大馬籍人士必須在此婚 姻註冊法令下註冊。沙巴及砂勞越土著有權選擇在此法令下註冊結婚,但回教徒是完全禁止在此法令下註冊結婚。若某人在此法令下註冊及在此婚約仍然有效期間及 在原配偶有生之年時與他人註冊結婚,無論在本地或國外,他已犯了重婚罪(Section7)。根據刑事法典第494條,重婚者可被判坐監及罰款。
3. 補註冊 在1982年3月1日前的婚姻皆有效,無論是否正式註冊。若在該日期前結婚的人士欲補註冊,助理婚姻註冊官不能處理,應該請他們到國家婚姻註冊部門登記及處理。
▼要了解更多,可以瀏覽國民登記局的官方網站:
http://www.jpn.gov.my/en/
要註冊結婚時,勸請新人們一定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和相對的了解,才能在登記結婚手續順利進行,也使到日後的婚姻有保障。
來源:lcthelittleguy.blogspot.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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