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手要求再一次示意圖。
男歡女愛是人之常情,一旦決定分手,那就該乾脆一點,以免為雙方留下遺憾。臺灣彰化縣一名年約20多歲林姓女子,去年6月在大村鄉某間摩鐵向男友提分手,事後卻控告對方不願分開,對她掐頸傷害且強迫上床兩次,雙方因此鬧上法庭,真相讓許多網友驚呆。
判決書指出,這名林姓女子控告陳男談分手氣不過,居然兩度掐住她脖子,一度長達5秒,事後才向她道歉,兩人因此對簿公堂。陳男則在庭上指出,他跟女友當天非常激情,一夜之間做了4次,其中一次女還問說:「有沒有全出來?」陳男強調,當天兩人在摩鐵(酒店)大戰3次,事後又回到他家上床交合,根本沒有強迫性這回事。

摩鐵(酒店)大戰3次(示意圖)
對於陳男的回應,林女則顯得有些尷尬,還說自己「被逼做那麼多次,我早已恍神,都不記得了。」法官因此認為,2人是合意上床,林女指控的[性·侵]跟傷害並非事實。陳男隨後反控女方誣告,由於罪證確鑿,林女28日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儼然是個糗大的概念。

這則新聞被po上批踢踢後,隨即引發網友的熱議。有人說「爽完告人的動機是什麼」、「男生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台男的逆襲阿,母豬別再亂告」、「恍神是啥小,很爽還是很不爽」、「這也在告真是分手想賺一筆喔」、「母豬總以為修幹後,他們就是弱勢的一方,正常發揮!」
真想奉勸該女孩 , 好聚好散 , 弄這麼一出豈不是更糗。反觀該男子 , 還是挺幸運的 , 現在提出分手總比以後娶個心機婊強 !

男女決定要分手,沒有任何可能讓愛繼續。但是否就這樣天亮分手,各奔東西,不再留念?抑或不再紀念?用什麼方式作為最後分手的記憶,並永遠保留在內心深處?
事實上,男女分手,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是出於什麼動機,真正愛過的人,大抵都要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嘴上說要彼此忘記,但心裡未必不會留下記憶,哪怕是曾經傷過的人,也有記住對方好過的一天。既然要分開,還有什麼不可以在最後時刻,達成彼此的心願呢?茫茫人海,走到一起是緣,分手只是緣分已盡,但把什麼值得珍藏的東西留在前緣呢?也許會交換紀念品,比如相片、平時的心愛之物等等,但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把愛留在身體裡,心裡容不下的東西,用身體去接受,那就是【做,愛】。

分手時候的【做,愛】,大致有兩種心理傾向:一是真的不想忘記對方,而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可以讓人留住對方最後一刻的影子。是出於強烈的佔有心理,要分手了,我也要得到心理上的優越感,你曾是我的女人,在你接受下一個男人前,你也要想到我給你的最後一次。前一種【做,愛】是難舍,後一種【做,愛】是自私。
分手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回到從前第一次約會的地方,或者去一個地方做短暫旅行,或者在一個沒有任何干擾的地方說說自己心裡最想說的話,但【做,愛】未必是最好的方式。都要分手了,在提出分手的那一刻,愛情正在走向被終結,而最後的【做,愛】,只能給對方心理上留下一些陰影。那個時候的【做,愛】,未必是真實的快樂,而是帶著傷口在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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