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 輪胎製造超過六年不得進口, 超過十年不得使用

為維護民眾行車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參考ISO國際標準及各國研究報告,於104年12月16日修訂公布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增列汽車(包括轎車、卡車及客車)用輪胎之安裝及使用期限規定,以供各界參考依循,相關增列內容如下:

(1)超過製造日期6年之新輪胎不得安裝於汽車。

(2)建議輪胎使用期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輪胎使用期限依實際使用狀況,得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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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表示,輪胎為汽車之重要組件,不僅承受汽車的全部載重,更攸關車輛抓地、排水等性能,輪胎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該局建議選用輪胎須注意下列事項,以保障行車安全:

一、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式如附)的新胎。

二、識別輪胎製造日期,方法為胎邊烙印之4個數字,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分(西元年),例:1115代表西元2015年第11週。

輪胎的製造日期請看塗上紅框處, 這條胎寫5214

代表是2014年52週製造

三、確認胎面磨耗平臺,每個輪胎須在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離設置多處磨耗平臺,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其指示之記號(例:)。磨耗平臺距離溝底高度不小於1.6 mm。

當輪胎磨耗到此磨耗平臺時,不應繼續使用(如圖所示),否則會降低輪胎抓地力,特別是行駛濕地時,可能造成車輛失控而發生危害。

四、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除注重輪胎使用狀況(包括胎紋深度、胎壓等)外,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等受損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而輪胎為橡膠製品,會隨著時間老化而縮短使用壽命,自製造日期起超過10年者更不宜再使用。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93/node8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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