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指出,台中游小姐2年前在綠燈直行狀況下開車,卻被一位騎機車闖紅燈的阿伯撞上,阿伯送醫後7個月身亡,無肇事責任的游小姐卻被對方提告,近來法院一審判決,游小姐因過失傷害得拘役50天,還得賠償家屬要求的169萬。
Q:面對家屬的提告,游小姐該如何主張權益?
A:一般車禍的案件,在刑法上常會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相關,因此多半會著重在被告方是否有過失(註一),或是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游小姐本身若無任何的違規行為即可主張所謂的「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註二)。可以請警察調閱附近道路的錄影影像,亦可提供車上所裝之行車記錄器證明,由於騎士闖紅燈,游小姐並無法預見也無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危險,且依法律、日常生活經驗等,游小姐在駕駛時也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而在實務上,法院多半將案件交由鑑定來判斷事故發生之原因,以釐清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
註一: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註二:
最高法院著有84年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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