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鬼 (歷史研習社社員)
中國自古以來都強調依法治國,法律也確實成了道德淪喪之後唯一還有效的一道底線。在《尚書》中說道「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抵德」,而在《清史稿·刑法志》中也有「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恥,庶幾悔過而遷善」。可見刑法制定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人向善,以達到教化的作用。所以歷代的刑法都是以讓罪犯「知恥」為目的,但正所謂矯枉過正,有時知恥就會變成羞辱,而枷號就是其中最著名的羞辱方法。
枷這種東西傳說黃帝時期就已經存在了,歷代皇朝都有沿用,但枷的作用也僅限於是羈押人犯所用的刑具。但一直到了明朝,在酷烈的朱元璋手中,枷就開始成為了一種帶有羞辱性質的特殊懲罰手段。按明代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共闊一尺五寸,以干木為之,死罪枷重為三十五斤」,而枷號就是在罪犯被判決之後附加的一種懲罰手段「示戮辱也」。
當受到了枷號的懲處後,這些罪犯每日裡將木枷戴在身上,在當地的衙門口或是驛站以及鬧市所在,讓來往行人觀看,第一達到了震懾百姓的作用,第二也是對這些犯人心理上的懲罰。可這種帶有懲戒性質的刑罰,到了正德年間劉瑾當道的時候,卻成為了一種殺人手段,劉瑾將受刑之人的木枷重量逐步上加,直至一百五十斤,可想而知,一個人脖子上架著一百多斤的木枷,一時三刻之內肯定就會不堪重負氣絕身亡。
物換星移,清代入關以後,律法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舊例,所以枷號也被留了下來。在清末的照片中就能看到很多這樣的場景,而在電影《末代皇帝》中還能看到在午門以外,有三個被長木枷鎖在一起的婦人,在苦苦的哀求路人施捨一些水,但是來往之人並不能回應。清代枷號所用的木枷分為很多種,一般的為二十五斤,再往上則有三十五斤、六十斤、七十斤甚至百斤重枷。(《清史稿·刑法志二》)
這些木枷是貨真價實的刑具,並非是戲曲裡面的那些木板紙糊的場面道具,當這些木枷卡在脖子上之後,由於長時間的壓迫,犯人就會轉動脖頸來活動血脈,可是在轉動之際又不免和木枷之間相互摩擦,所以脖頸處總是血肉模糊。有錢人自然可以通過「贖罪」和「收贖」來讓自己逃過一劫,而躲不過去的犯人就只能是不分晝夜帶著沉重的木枷直到期滿。
關於枷號的刑期長短,則是根據人犯本來罪行的宣判結果而規定的。例如: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流放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充軍者則根據發配地方的遠近而有七十天或九十天不等的枷號時間。這裡的時間特指的是當時的滿洲人,因為按大清律例,旗人被判處以上三種刑罰之後,可以用枷號代責,但是普通的百姓就沒有這樣特殊的待遇了,不但枷號要執行,本來的罪責也逃脫不掉,這其中最嚴厲的就是「永遠枷號」。
在國外有些罪犯的服刑時間會根據他的罪行而進行疊加,例如1994年在美國有一名孌童犯,強姦六名兒童,而每強姦一個兒童都會被判處5000年的監禁,所以這名罪犯一共被判了3萬年。同理永遠枷號也是因為罪行疊加引起,當然罪名的多寡也都是掌握在朝廷的手中,而這個「永遠」其實也不過是一年半載,畢竟罪犯的壽數未到,就早已被木枷折磨致死了。
由於被枷號時,脖子被鎖,木枷又大,雙手不能起到任何作用,所以吃飯與方便都是問題,有親族朋友的還可以前來照顧,而那些無親無故的就只能是默默忍受,只能是在早晨和傍晚得到一些微薄的食物和清水。中國人向來對自己人是最狠的,所以除了卡在脖子上的木枷,清代人還發明了一種站枷,俗稱站籠。
站籠外形類似於囚車,但更為窄小,由下至上逐漸縮小,最上端是木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可墊磚若干塊,受罪的輕重和苟延性命的長短,全在於抽去磚的多少。如果全部抽取,犯人腳不能沾地,就會像被弔死一樣,活活卡死在上端的木枷里。
而這樣非正常的刑罰幾乎貫穿了清朝的始終,一直到光緒二十九年之後,才逐漸將枷號這種行為禁止。誠然以我們今天的眼光來看,這樣的刑法是不人道的,可是中國自古就有亂世用重典之語,畫地為牢的時代早已經沒落了,而枷號這種帶有羞辱性的懲罰,在當時對於維持社會穩定和警示百姓,震懾不法之徒還是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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