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敢穿越了!這些事情在古代就玩完了!

1,上樹掏鳥是找死 唐懿宗時代,一宗轟動長安的大案,竟是樁神奇偷鳥案! 當時京兆尹溫璋剛上班,就聽到衙門口專門接受「放告」的挽鈴嘩啦嘩啦響,一看竟是只烏鴉在撞鈴,好奇跟過去看,結果被烏鴉領到城外一棵樹下,正抓著一個掏鳥犯。 這件事立刻傳遍京城,但怎麼判卻成了難題。依照《唐律》說,掏鳥不算罪,頂多教育一頓。但溫璋卻立刻拍板:死刑!立刻執行! 他咋這麼大膽?原來以《唐律》的條文說,凡是造成靈異事件,影響到「天數」的案件,都可以從重從嚴判。溫璋正捏住了這條:烏鴉都撞鈴了,不是「天數」是啥?影響到皇上的身體健康誰負責?必須殺!

這位唐代有名的酷吏,辦案從來都這麼嚴。以他自己話說:除惡務盡,犯意方絕! 2,食品安全不馬虎 唐朝法律的另一個高壓線,就是食品安全問題! 以《唐律疏議》里的規定:商家如果發現食物已經腐爛,就要立刻燒掉,決不許再出售。如果查出店裡有腐爛食材,立刻先打九十大板! 如果有人吃了變質食物生病?那商家就攤上大事,最輕是一年徒刑。如果吃出嚴重毛病,那就按過失殺人來處理!萬一吃死了人,商家等著上法場吧:絞刑! 3,打劫傷人零容忍 唐朝法律里還有一個零容忍的事,就是打劫傷到人! 比起前代來,唐朝法律對搶劫罪的態度更嚴格:在漢朝的等級制度下,做強盜的如果搶了別人家的奴婢,不一定會被重判。因為奴婢不被看做人! 唐朝卻不同,搶奴婢和搶普通人一樣,抓著都是重罪!

就連搶劫未遂,也是重判難逃,如果沒傷著人,哪怕搶的錢極多,一樣也可以寬大處理。但就算沒搶幾個錢,卻傷了人,最輕也是流放充軍。只要有殺人情節,不管殺沒殺死人,搶沒搶到錢,死刑都沒跑! 這個法律在唐初,也引起一些非議。可唐太宗年間管大理寺的戴胄,卻是堅決支持。以戴大人解釋說:這樣一來,如果發生搶劫案,匪徒也多是只劫財,為求後路也不會輕易害命。如果改這條,不知會增加多少受害者。

4,辦案拖沓必嚴打 宋朝法律一大創舉,就是對司法機關辦案拖沓的現象,立法來嚴打! 宋朝的刑事案件,以情節輕重,分大中小三類,且都有結案限期,叫「聽獄之限」。大型案件二十五天期間,中等案件二十天,小型案件十天。刑部覆核案卷期間,也分別是十二天,九天,四天。司法官員有三次超期,最輕也要降職! 不怕司法機關從嚴從快,製造冤假錯案?宋朝規定,所有案件,每十天要給皇帝通報進度,由皇帝親自複查。另外皇帝也常去牢房突擊提審犯人,防範冤案發生。 而且宋代要定案一個案件,絕非司法官員說啥是啥,口供筆錄證人一個都不能少,還有專門的檢驗官,有一整套的司法複查流程。宋朝法律里「檢驗病死傷不實」,更是重罪! 宋朝另一個法律成熟處,就是罪犯上訴翻供環節,也就是「翻異」,案犯第一次喊冤上訴,案件交由當地另一部門審理,審完再喊冤?

則由上司部門審理。北宋時每個犯人最多三次喊冤機會,南宋增加到五次。 5,公車私用要大刑 北宋開國後,一大混亂現象,就是郵驛制度。 意義好似國家血脈的驛站通信,自宋太祖後,就是長期雜亂無章。稍微有點權的小官,走走關係就能使喚政府的車馬辦私事,甚至大搖大擺帶家人外出旅遊。國家每年花在驛路維護的錢,從宋初到宋仁宗年間,更是暴增八倍。 但遇到與西夏打仗這類著急大事,驛路通信卻還不給力,好些該給朝廷送信的車馬,竟早被好些人以權謀私瓜分光。 如此狀況,宋仁宗終於忍夠了!嘉佑四年,由韓琦主持頒布《嘉佑驛令》,辦法就一個,打!不管哪個級別的官員,只要未經允許濫用公車,先「笞四十」招呼!如此一來,效果大好。發展到南宋,完善成通信法規《金玉新書》。我們常說的「金科玉律」,就是這麼來的。 以元朝人吳澄的評語說,北宋就這件改革特別成功。後來宋軍碾壓西夏,一度收復天都山,暢通的驛路通信也立了大功。

6,國家賠償不含糊 宋朝法律比前代更進步一點,就是明確國家賠償。 宋太宗年間的王元吉案,開封市民王元吉被錯判殺人,幸虧其妻賣力喊冤,才在刑場上救下來。事後宋太宗賜王家絹帛十匹。從此後十匹絹帛,就成了大宋最低補償標準,相當於人民幣六萬塊錢。 如果是受害者含冤入獄多年的情況,補償也按年頭。宋哲宗年間的標準,是每年二十五匹絹帛。倘若出現冤死的事件,除了給受害人家屬經濟補償外,還要免除多年差役賦稅。 大宋賠償時間最久的一樁大案,驛卒汪青含冤被處死刑,幾年後真相大白,除了涉案官員被追責外,宋孝宗給下令「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也就是贍養汪青一家老小十五年。這筆賠償一直執行到宋寧宗時期,大宋兌現了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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