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之前是搭檔,平常看他作業比較結壯,人長得比較英俊,就自動向他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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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一年他帶我見未來的公公婆婆,才知道他家庭條件太好了。婆婆是退休教師,公公開了兩家門店。而我家來自鄉村,其時我給婆婆買的保健品她連看都沒看一眼,還說一看就是等級低貨。
後來我懷孕了,婆婆才牽強承受我,其時彩禮就給了五千,我媽說這要說出去他人都會笑掉大牙的。可我其時很愛老公,讓我爸媽贊同了咱們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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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婚一星期後,我爸給我說我弟弟最近談了一個女朋友,想買個車上下班接送女友便利,想問我借三萬塊錢。其實這錢也不多,也就是我和老公兩個月的薪酬,可和老公商議他不贊同還把工作給婆婆說了。
婆婆不只說我,還把我娘家爸媽都說了,說咱們娘家窮,沒骨氣,和乞丐差不多。我其時氣不過和婆婆打了起來,於是我和老公的婚姻完畢了。
離婚後我遠走他鄉。認識了現在的老公凱,咱們白手起家最後開了兩家母嬰店,給我弟買車買房時凱都沒有任何定見,還把我爸媽當自己親爸媽相同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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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後傳聞前夫出車禍住院了,我笑著拿給前婆婆五千塊錢:「謝謝您當初讓咱們離婚,否則我還得守活寡呢!」前婆婆氣得沒說話。
現在的日子我很滿足,有時分離婚也不是一件壞事,我們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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