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打工仔必看:休息日,公共假期,帶薪年假,勞動法令熟於心!

Snoopy5 ...| 2017-11-19| 檢舉

(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制),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僱主不能與受僱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後: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僱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雇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僱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准,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凌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准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

(2)每周休息日:僱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節、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僱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a.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沒住院者:

a.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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